江山市消防器材行业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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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山市消防器材行业协会章程(2006年1月26日江山市消防器材行业协会二届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协会名称:江山市消防器材行业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是我市从事消防器材生产、销售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并按章程组织非营利性、地方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促进我市消防器材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做大做强我市消防器材产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江山市消防器材产业领导小组、江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江山市政协办公楼一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江山市消防器材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协会
2、会员宣传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宣传国家的相关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向会员及时提供市场信息,市场发展趋势、有关新产品介绍; (三)在会员之间广泛开展信息、技术交流,促进共同发展; (四)完成政府和会员交给协会办理的其他各项事宜。 第三章 会员、会费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自愿加入本协会,并在本协会注册登记。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二)经所在省(市、自治区)副会长审核通过;(三)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江山市消防器材行业协会秘书处办理入
3、会手续; (五)理事会或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以协会的名义谋取私人利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一年不交会费、两次不参加年会或其它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之一者,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4、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费标准为:会员200元/年,理事300元/年,副会长、会长500元/年;会费按年度交协会秘书长或由各省(市、自治区)副会长代收。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议协会其他重大事议;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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