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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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维护学院的办学自主权,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是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宝职院”,英文名称是BAOJI VOCATIONAL TECHNOLOGY COLLEGE,简称“BVTC”,互联网域名是。第三条 学院的注册地址为宝鸡市高新大道239号。第四条 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列入陕西省高等教育序列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
2、职业院校。学院具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属性,为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第五条 学院实行省市共建共管,以宝鸡市人民政府管理为主,为宝鸡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接受陕西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第六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对院内公共事务实行垂直管理,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逐步扩大系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其办学的主体作用。第八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委领导、行政负责、教授治学、实
3、施民主管理治理结构。第九条 学院校训:敦品尚能,学养日新。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第十条 学院举办者为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第十一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
4、活动;(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各项办学自主权;(二)依法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三)根据省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拟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四)依法按照规定向举办者和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和争取必需的办学经费、建设与发展经费,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五)按规定权限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六)根据市场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加强规范管理,建设精品专业。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
5、定教学计划、选用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七)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建立各种院内外专业实验、实训基地,开展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方面多形式的合作和社会服务。(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九)遵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十)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目标,开展教学、科研和社
6、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服务;(三)有义务参加必要的社会公益活动;(四)为学生提供就业教育指导和服务;(五)信息依法公开,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六)确保学院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和办学效益不断提高;(七)维护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 办学宗旨与教育形式第十五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坚持立德树人,以培养人才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大批实用性高技能职业人才,服务于宝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第十六条 学院招收高
7、中、初中应届毕业生以及具有同等学历的社会青年。以全日制三年制或五年制高职学历教育为主,同时根据社会需求,开展部分专业的中等学历教育,承担各类在职人员岗位培训与继续教育任务,形成融全日制高职教育、中职教育和继续教育于一体的办学格局。第十七条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突出综合性高职院校办学特色,推进校企、校行、校校合作和工学结合,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不断创新办学模式,突出实践能力培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专业建设规划和重点专业建设与精品课程建设实施方案,有计划地开展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 第十九条 按照实验实训课程教学管理办法,实验(
8、训)教学大纲,对学生进行技能训练,巩固和熟练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第二十条 制定师资队伍建设方案,有计划地实现师资队伍结构优化和素质提升。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教职工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务评聘委员会,各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施教育教学督导制度。第四章 内部管理体制第一节 学院党委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
9、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院,依靠教职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
10、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校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院部处室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
11、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第二十八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应按期召开党员代
12、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一般设委员25至29人。学院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一般设常委9人。第三十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学院党委全体会议依照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全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由党委
13、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学院常务委员会依照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机构,由学院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院党委和市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学院纪委全体会议依照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纪委全委会议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第二节 院长第三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
14、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度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
15、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
16、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依照宝鸡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第三十五条 学院坚持院务公开、民主办学,依靠专家教授治教治学,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
17、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务评聘委员会等组织开展工作。第三节 学术机构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应当由学院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由15-21人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第三十七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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