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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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一、总则(一)为了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我县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XX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XX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XX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及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三)地质灾害防治责任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负责组织对部门所辖(或职能部门)范围地质灾害隐患险情、灾情的排查、巡查、监测与
2、处置。积极响应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的各项活动;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和责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四)地质灾害防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五)地质灾害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的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于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六)按照XX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分工,参加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对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长
3、为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分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势,拟订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对策、措施,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议意见;协调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涉及相关部门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协调、督促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落实;督促、协调国家、省级、市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工作。三、工作责任(一)各镇(乡)人民政府1负责对本辖区地质灾害情况进行通报。2负责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健
4、全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和监测网络。3负责安排、落实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在重点防范期内应当加强对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工矿企业所在地、交通干线、水库、水电站和山塘等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和检查力度,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4负责安排、组织辖区范围内已经明确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做好监测记录。向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群众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爆破、削坡、开展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5负责完成辖区
5、内因地质灾害导致的危房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6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一旦发生,负责收集地质灾害发生的灾情、险情,按照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将灾(险)情向有关部门报告,迅速组织群众及其他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进行妥善安置。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有必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应当按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7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防灾应急预案。8将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纳入镇(乡)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同时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对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和防治及地质灾害项目的申报、治理。(二)县人
6、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1履行值守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能,发挥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运转枢纽作用。2监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3督促全县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应急队伍、应急指挥平台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4组织全县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对外交流合作。5协调地质灾害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6建立驻地部队与地方的地质灾害应急联动机制。7办理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8综合协调、处理地质灾害抗灾救灾事宜,指导全县抗灾救灾工作。9筹集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抗灾救灾资金。(
7、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1承担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2负责收集、分析灾情信息,会同县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会同县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抢险、救助的部署、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界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提出应急防治措施。4按有关规定报告地质灾害灾情、应急调查和处置结果。5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指导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拟订全县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6组织治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
8、质灾害。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并指定单位对治理工程负责管理和维护。7指导建立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建设群测群防网络,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8监督各工程单位在工程规划或动工之前搞好拟建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四)县地灾办1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防治能力培训工作。2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指导各镇(乡)人民政府抓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3负责指导各镇(乡)地质灾害防治演练工作。4督促各镇(乡)人民政府监督矿山企业搞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相关工作,杜绝和减少因矿山采掘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5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治理施工中的检查和竣工验收、搬迁选址评估工作。6协助
9、县国土资源局和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每年的地质灾害“三查”(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工作。7协助、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和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申报工作。8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汛期预报预警工作。(五)县财政局负责按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列入财政专项预算,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隐患勘查、工程治理等,并对专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县监察局1监督各单位、各部门落实省、市、县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保证政令畅通。2负责调查处理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七)县审计局
10、1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审计工作。负责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2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直接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八)县公安局1负责组织、指挥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和灾区内交通疏导及管制工作。2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区域灾民的转移
11、和临时安置工作。(九)县民政局1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2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所在镇(乡)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3核定和报告灾情,及时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4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做好地质灾害救济经费项目的申报工作。(十)县住房城建局1负责组织全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风景名胜区的地质灾害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巡查、检查、监测和监管,落实防灾措施和责任人,并采取措施治理。2在编制、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它项目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的要求,必须对规划区域开展地
12、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尽可能避免和减轻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3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应当考虑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项目,没有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不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有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要求项目业主建设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督促业主在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明确临灾预警信号,一旦发生险情或灾情,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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