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保大队网监室规范权力运行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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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保大队网监室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目 录一、行政许可类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制度二、行政执法类 1、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类行政案件办理制度2、信息网络安全检查制度三、刑事执法类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办理制度一、行政许可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一、责任单位湘潭县公安局国保大队二、责任人湘潭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大队长主持全面工作,副大队长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
2、安全审核制度责任人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承办人。三、权利行使及办理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四、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五、许可费用:不收费六、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七、许可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八、申
3、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一)、初次申请1.申办报告;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3.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4.文化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资料;5.网吧结构拓扑图;6.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7.固定IP地址证明;8.已安装网吧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在线运行的证明;(二)、变更法定代表人1.网吧业主申请变更报告;2.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证复印正反两面);3.转让合同;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协议;5.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合格证;(三)、变更地址1.网吧业主申请变更报告;2.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协议;3.公安机关出具的消防安全意见书;4.电信部门出具的
4、固定IP地址证明;(四)、变更名称1.网吧业主申请变更报告;2.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变更设备1. 网吧业主申请变更报告;2. 网吧结构拓扑图;(六)、变更固定IP地址1.网吧业主申请变更报告;2.电信部门提供的固定IP地址证明;按照一事一卷的原则,原有档案予以保留,变更的需新补充以上材料,重新建档。(七)、网吧合格证到期后延续1. 申请报告;2.固定IP地址证明;3.已安装网吧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在线运行的证明;4.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合格证;5.省级公安机关核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的复印件。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
5、十日前向湘潭市公安局提出申请,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九、许可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到湘潭市公安局网监与行动技术支队一大队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再到湘潭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提交相关材料。(二)、受理1.岗位责任人:湘潭市公安局网监与行动技术支队网监部门工作人员和湘潭县国保大队网监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6、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开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退回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的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进行
7、受理登记,转入审核程序;(6)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向申请人开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退回材料,并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3.时限:3个工作日(三)、审查:A.初审 1.岗位责任人:湘潭市公安局网监与行动技术支队网监部门工作人员和湘潭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网监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2)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实地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3.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1.岗位责任人:湘潭市公安局网监与行动技术支队网监部门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网监部门负责人签署复审
8、意见;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时限:3个工作日(四)、决定:1.岗位责任人:湘潭市公安局分管网监业务的负责人2.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2)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制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3.时限:8个工作日(五)、送达:1.岗位责任人:湘潭市公
9、安局网监与行动技术支队网监部门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3)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4)按照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3.时限:3个工作日十、监督检查:1、实行警务公开,明确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审批时限,接受群众监督;2、接受县局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3、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4、接受人大、政协等部门的监督。十一、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过程中,有
10、下列过错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办事的;2、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的;3、其他违规违法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在审批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本人承担责任;2、承办、审批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3、支队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支队长为责任人;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有关责任人违反规定审批的,根据公安机关纪律条令第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
11、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廉政风险点1、在申请审查过程中,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违规发证、发照、出具证明,可能导致不廉洁现象或者行政复议被撤消、行政诉讼败诉;(未严格把关)2、在申请审查过程中,违反工作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前发证、发照、出具证明,可能导致不廉洁现象或者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诉讼败诉; 3、其他风险点。十三、防范措施1、加强民警职业道德教育。2、建立健全约束监督机制附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核发行政审批流程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核发行政审批流程图独立经营单位申请人本人可
12、以直接到场所属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网监部门提出申请;加盟连锁经营单位申请人可以由加盟连锁商代理向场所属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网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信息网络安全事项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范程序要求。不予受理受理领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审批表(一式两份),申请人根据筹建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初审实地审核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实地安全审核不合格的,重新申报材料再次重新开始计算受理期限。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回材料。实地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局网技支队进行信息网络安全
13、复审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二、行政执法类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类行政案件办理制度一、责任单位湘潭县公安局国保大队二、责任人国保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主持支队全面工作,并对大队工作负全面责任,大队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类行政案件办理的责任人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承办人。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一)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6、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二)办理依据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4、(公安部令第 88 号)。四、案件类别(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行为(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行为(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的行为(四)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行为(五)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的行为(六)未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的行为(七)未制止、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的行为(八)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九)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行为(十)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行为(十一)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变更登记注册事项未依法备案的行为(十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
15、施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十三)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十四)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的行为(十五)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的行为(十六)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的行为(十七)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的行为(十八)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的行为(十九)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二十)未采取计算病毒防治措施的行为(二十一)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的行为(二十二)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二十三)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的行为五、办理程序(一)受理1、对公民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
16、移送的案件,受案民警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2、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二)询问1、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传唤证进行传唤。2、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3、办案人员应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4、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三)勘验勘验行政案件的现场,应当制作勘验笔录和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应
17、当附文字说明。(四)检查1、公安机关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2、检查公民住所必须持有检查证。但是,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立即检查。(五)鉴定1、进行淫秽物品审查鉴定等,办案部门应当进行专门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2、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六)辨认办理行政案件中需要辨认的,应当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辨认经过
18、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七)抽样取证对证据抽样取证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八)先行登记保存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 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九)扣押1、扣押物品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清单。2、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扣押时应当予以检查,说明案由、内容以及录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等,并妥为保管。3、经查明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办案部门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并由物品接受人在扣押物品清单的“发还情况”栏中签名。(十)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向违法嫌疑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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