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窗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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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窗口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本厅行政审批窗口的行政审批行为,保障窗口审批标准化、规范化,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窗口审批应当遵循便民原则,要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的、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建立窗口审批绿色通道,实行集中审批,提供“一站式”服务。第三条 窗口审批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窗口审批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和条件办理,审批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严禁违法审批、人情审批或越权审批。第四条 窗口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实行“阳光审批”,在窗口的审批事项和审批结果应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 窗口审批应当遵循高效原则,除法律、法规
2、、规章有明确要求外,窗口审批要尽量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效率。第六条 按审批事项落实窗口岗位职责,窗口工作人员互为A、B岗,要做到互为补充,团结协作,认真负责,保证审批窗口不缺岗。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制,首问负责人负责接受现场和电话咨询、接收申请材料、受理申请事项。在接待工作中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按照审批流程和ISO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履行工作职责。第八条 窗口工作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符合窗口当场办结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由首问责任人负责审查,报窗口负责人按审批权限规定核准后,审批办结。对需要现场审查或勘验的行政审批事
3、项,应按规定时限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评审或勘验,及时作出行政许可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授权窗口直接审批的事项由窗口负责人审批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授权市卫生监督所审批的事项由卫生监督所所长或分管副所长负责审批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九条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审批窗口工作进行管理,窗口负责人对审批事项进行审查把关,对于不符合审批程序和条件的事项一律不得签发,否则一经查出,将追究行政审批审查及审批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 窗口负责人负责协调解决和处理窗口相关审批工作,参与部门联合审批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 审批窗口应按月整理、上报审批事项情况和统计数据,对已审批完毕的事项材料要做好归档工作。南宁市卫
4、生局行政审批窗口服务承诺制度第一条 市卫生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政令畅通,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切实代表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履行卫生行政许可审批职能,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形象。第二条 窗口全体工作人员应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努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第三条 各种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项目名称、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申请材料、许可结果等内容应在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第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向市
5、卫生局窗口申办各种证件时,如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不属于许可审批事项的,应按程序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向当事者说明原因和依据。如申请人携带的材料或手续不完整,承办人员当场出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须补交的材料或补办的手续,并做好业务指导工作。第五条 窗口服务应耐心、热情、文明、有序。全体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着装整齐。对来访者要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服务周到,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耐心解释。卫生监督员在外执行公务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文明执法,依法办事。第五条 窗口全体工作人员在进行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关于文明执法、廉洁勤政的规定,不收受红包,有价证
6、券及其他支付凭证,不接受可能对公正执法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舞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吃、拿、卡、要,不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不行贿受贿。第六条 窗口全体工作人员应遵守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纪律,每星期一至星期五全天(上午9时至下午4时30分)为对外办公接待日,工作人员应按时到达审批窗口开展工作。未经事先请假者,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窗口岗位工作职责一、窗口负责人(科长)岗位职责、任职要求: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熟悉卫生局窗口的各项审批业务;必须是正科级以上干部。2、爱岗敬业、克已奉公、忠实履行职责。遵守政务
7、服务中心规章制度。3、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市审批办及单位领导的指导下,主持窗口全面工作;4、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计划、制度和许可工作程序、条件及ISO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并组织实施;5、负责组织检查本级和下级监督机构和人员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执行情况;6、负责组织规范窗口人员执法行为、文书、着装及执法证件使用;7、组织对窗口内部管理工作进行评价,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8、负责处理上级和群众关于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9、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审核和签发各类许可证件(批件);10、负责主持重大行政审批项目的讨论会,参与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联合审批事项。二、副
8、科长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克已奉公、忠实履行职责。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2、在窗口负责人(科长)领导下,协助管理窗口各项业务工作;负责组织科室开展政治、业务学习、精神文明建设、车辆管理并做好相关记录。3、负责检查本科室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计划、制度和许可工作程序、条件以及ISO质量管理体系的落实情况。 4、负责科室各类卫生许可数据的统计、发送及上报工作。5、负责协助科长督促监督员依法行政、按规范制作文书、着装和使用执法证件。6、协助科长检查本级和下级监督机构和人员卫生行政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7、协助科长组织对本科室内部管理工作的评价,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8、协助科长处理上级和群众关于行政许可
9、工作的意见和建议。9、在授权范围内审核和签发许可证件(批件),参与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相关事项联合审批会。三、窗口首问责任人(监督员)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克已奉公、忠实履行职责。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2、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完成窗口的各项工作任务。3、参加科室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4、执行窗口制定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计划、制度和许可工作程序、条件及ISO质量管理体系标准;5、参与检查下级监督机构和人员卫生行政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6、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按规范制作文书、着装和使用执法证件;7、在完成窗口受理、审查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各类
10、行政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工作。四、工勤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克已奉公、忠实履行职责。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2、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完成窗口各项工作任务。3、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4、严格执行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计划、制度和许可工作程序、条件及ISO质量管理体系标准。5、协助开展许可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6、各岗位具体要求:(1)开票员:负责按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打印收款票据,管理各类收款凭据,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2)制证员:负责按照审批的项目正确打印和发放各类卫生许可证(批)件,做好各类空白证件的管理和登记,负责许可档案的装订工作。(3)驾驶员:负
11、责检查车辆安全状况,按照科室工作安排驾驶车辆完成现场审查工作。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做到安全驾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窗口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第一条 单位有关人员或群众来到市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申请办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接受询问或受理许可申请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是首问责任人,负责对申办单位进行现场审查的工作人员即为首审责任人。第二条 窗口负责对所有的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名称、申报材料内容、审批条件、审批时限、收费依据、许可结果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职责管辖内容,逐个制作办事程序流程图(表)并予以公示。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
12、办事的人员,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按照各类许可证的发证要求和程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材料齐全,尽快予以办理或受理;因材料不齐全而不能立即办理或受理的,应当使用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使其满意而归。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事项,应该向申请人耐心地进行解释,告知其有关的法律依据,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尽可能为其指出解决的途径。第四条 首审责任人应认真细致地进行现场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各类许可审批事项的条件和要求,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一次性告知存在的卫生问题,指导申请人进行布局设计和整改。对于不符合办证条件,不能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该耐心地进行解释
13、,并尽可能为其提供解决的办法。使用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救济途径。第五条 群众来电话反映情况或咨询有关问题,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耐心听取来电人咨询的具体情况并进行解答。需要预约审查的,应该做好详细记录。对来电咨询情况不属于本窗口办事范围的,应及时转告对方向有关科室或部门咨询,并告诉对方有关办事程序、办事科室及电话号码。第六条 有关人员要办理公务或咨询重要事项,要求直接与局、所领导联系或当面汇报工作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与所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负责协调或答复。对市外客人和新闻媒体来访,首问责任人应及时与所办公室联系,由所办公室负责接待。第七
14、条 接待工作要始终热情大方、服务周到、礼貌用语、使用普通话。第八条 对于不按制度规定承办各项事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受到群众投诉,经调查属实,由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南宁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度第一条 为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规范工作人员公务行为,提高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卫生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办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内
15、办结并予以答复的一项服务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市卫生监督所具有卫生行政许可职能的科室、办证窗口和从事卫生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同时也适用于为卫生行政许可提供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服务的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职能科室。第四条 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不得超过卫生行政许可承诺办结时限。第五条 各类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结时限,以我局在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公开承诺的办结时限为准。办结时限自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受理后的次日起计算。办结时限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第六条 根据以下情形确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办结:(一)符合卫生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的,以通知申请人领取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及相关
16、许可文书的当日为办结;(二)不符合卫生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但有条件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以通知申请人领取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当日为办结;(三)不符合卫生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且无条件整改的,以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当日为办结。申请人有条件整改的,应当以卫生监督意见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全部整改的要求和标准。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一次性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将申述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第七条 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需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听证、鉴定、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听证、鉴定、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负责检验、检测、
17、检疫、鉴定和组织听证、专家评审的机构、科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第八条 属“即办件”范围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办证窗口对申请材料审查认为合格并予以受理后,应当于当日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第九条 依法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勘验、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到达现场的具体工作日,在受理后5日内实施现场审查勘验,抽检检测及检疫工作。第十条 授权办证窗口直接审批的非“即办件”范围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办证窗口应当于现场审查勘验后,或收到检验、检测、检疫、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结论后的5日内,作出卫生监督意见、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卫生行政许可证件或不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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