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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财产和职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保卫工作条例及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安全保卫工作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医院内部组织开展的医疗服务安全管理、要害部位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守卫及警卫目标安全管理和内部防范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医院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保障安全”的方针,落实“严肃认真、周到细致、稳妥可靠、万无
2、一失”的要求。 第四条 医院的安全保卫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政领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原则; (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四)业务指导与各负其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任务是: (一)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破坏、防恐怖、防盗窃、防火灾、防灾害性事故(简称五防)教育和法制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 (二)认真做好医院综合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确保医院各项任务安全顺利进行; (三)认真落实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适时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四)贯彻执行
3、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五)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营造良好的内部治安秩序。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任务落实到基层、岗位和责任人。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各部门、科室。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院长是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医院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党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在医院的贯彻落实; (二)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医院医疗服务和改革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单位生存与发展的生命工程来建设; (三)对
4、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 (四)将安全保卫工作与医疗服务、改革、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相关规章制度; (五)为医院安全保卫工作提供组织、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第八条 分管院领导是具体负责领导、管理医院安全保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规划、计划、并批准实施; (二)保障安全保卫工作经费落实。 (三)组织查处医院违反安全保卫规定的行为和事件; (四)负责保卫队伍建设,检查指导工作; (五)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安全保卫工作事项。 第九条 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院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熟悉分管业务工作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事项,了
5、解掌握安全保卫工作重点; (二)将安全保卫工作与分管业务活动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安全保卫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以下简称“五同时”)要求,为安全保卫管理与分管业务管理结合提供保障; (三)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要活动提出安全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 (四)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要活动,应主动要求安全保卫管理部门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医院防火安全委员会是医院消防工作的领导和议事组织,其职责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要求; (二)审定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研究处理涉及
6、医院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防火责任制落实情况,并提出奖惩建议; (五)组织检查医院义务消防队建设、管理情况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 (六)总结推广消防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对先进集体、个人提出奖励意见; (七)完成院领导交办的涉及消防安全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是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和议事组织,其职责是: (一)研究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指示要求; (二)研究部署医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检查、指导、监督落实; (三)熟知医院及周边社会治安情况,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综合治理措施; (四)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
7、先进,推动后进; (五)完成医院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医院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是医院内部稳定工作的领导和议事组织,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维护稳定工作相关规章制度,保障医院内部稳定; (二)负责医院维护稳定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三)对不稳定苗头、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和预测;组织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 (四)定期总结维护稳定工作,实施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医院防火安全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分别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保卫处是医院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
8、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落实单位防火委员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三)组织治安防范巡逻,督促隐患整改; (四)制止并处置发生在本单位的治安事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事件的侦查和处置工作; (五)组织协调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组织落实安全保卫措施,指导、督促安全保卫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七)负责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八)开展治安情报信息、敌情、社情动向的调查研究工作,掌握内部治安动态和社情动向,及时处置、排除不安定因素
9、,维护单位内部治安和政治稳定; (九)开展安全保卫知识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保卫管理先进经验; (十)完成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安全保卫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安全保卫职责 (一)院办负责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医院总体规划和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将安全保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医院预算; (三)医务处负责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医疗任务全过程同步管理; (四)人力资源处负责将安全保卫相关规章制度和防范知识纳入医院员工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 其他各部门、科室职责:全面落实“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安全。 第三章 要害部位管理 第十七条 要害部位系指对医疗服务
10、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起决定性或重要影响的部位。 第十八条 要害部位管理的任务是:制定并落实相关工作制度、规定和措施,防止火灾、盗窃、破坏、泄密等案件和灾害性事故发生,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第十九条 要害部位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要害部位是指对国家和航天科技工业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二级要害部位是指对医疗服务和职工群众生活有严重影响的部位;三级要害部位是指除一、二级要害部位界定范围外、其他需要列入要害安全管理的部位。 第二十条 一级要害部位由本单位认定,填写要害部位申报表,经七院保卫处审核,报集团公司办公厅审批。二、三级要害部位由医院认定,保卫处审核,报七院保卫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 要害部位要定期复核,
11、可根据承担科研生产任务需要及时调整、变更,变更级别按申报与审批程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二条 要害部位必须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实行人防、物防与技术防范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要害部位录用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审查工作由人力资源部、保卫保密部门共同负责。不宜在要害工作的人要必须及时调离。 第二十四条 要害部位必须制定紧急处置各类案件和灾害性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一旦发生问题,能及时发现和妥善地处理,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五条 要害部位必须建立安全保卫保密工作档案、建立健全安全值班制度、出入制度以及防火、防盗、防窃、防破坏保卫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六
12、条保卫部门在检查要害部位安全时发现重大隐患,应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或部门限期整改,并监督落实。 第二十七条 要害部位发生案件或事故,应及时报告保卫处,保护好现场,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是指按照国家消防法和当地政府的规定要求和集团公司、七院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消防建设、防范与管理,以预防和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第二十九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事故隐患,抓好消防基础
13、建设,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科室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科室要对新进人员和进入新岗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并经常对员工进行消防法制和安全防范知识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内容是: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科室、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重点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三条 下列部位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使用、转运的部位,档案馆,财务处
14、、病案室、高压氧仓等要害部位;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措施,重点防火部位要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落实。 第三十五条 重点防火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配置的消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挪用或损坏。 第三十七条 各种防火器材应按使用说明要求,进行妥善保管,铅封完好,灭火剂充足,若发现壳体腐蚀溢漏,灭火器压力不足等情况,及时更换,已超过使用年限的消防器材应及时报废更新。 第三十八条消防设施属专用消防灭火的必备设施,各单位应加强管理,并做到因施工和其他原因需动用消
15、防设施的、必须书面报告消防主管部门审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挖沟、圈占、埋压、损坏、挪用或移动。 第三十九条各类消防报警系统、消防监控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失灵、失效、误报、误喷的应立即修复更换,其功效已过时的或与承担任务不相适应的,要改建或重建,使其时刻处于良好的备防状态。 第四十条管理、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切实做到: (一)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废油的仓库、场所,要建立严格的防火安全制度,必须设立有醒目的能区分类别的警示标志,并挂上“严禁烟火”的标牌,已确定重点防火部位的,应设置院统一制作的防火警示标志;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根据不同性质分类
16、存放,专库保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性质不同不准同库、同车(船)储存运输;化学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品,不准混装、混放; (三)储存和使用上述物品的库房和作业场所,严禁穿钉子鞋、铁板鞋和进行产生火花的作业,周围10米内不准使用明火和堆放引火物。库内不准住人或作办公室,不防爆的电器不准带入库内; (四)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库房、场所,因设备维修须临时动火,必须经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同意,采取安全措施,报经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作业;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安装电器设备必须防爆,电线必须穿管进入库内;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应保障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
17、规定的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各种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四十二条 医院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第四十三条 部位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启动医院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疏散人员,为公安消防机关抢救人员、扑灭火灾创造条件。火灾扑灭后,应组织人员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情况,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关查明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事故责任。 第四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
18、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三)安全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当场无法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并填写巡查记录。 第四十五条 保卫处对各部门、科室进行每日防火巡查、每周不定期抽查、每月定期检查、每季度考核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部门的防火巡查情况、领导重视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标志、灭火器和应急照明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三)员工教育和重点工种、岗位人消防知识熟知情况; (四)各部门的消防措施是否齐全,组织是否到位,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防火安全检查应当填写
19、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领导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存档。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责令当场整改: (一)违章使用明火; (二)违反禁令随意吸烟、乱扔烟头; (三)违章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四)堵塞、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 (五)消防栓、灭火器被遮盖或挪动作他用的; (六)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未放到位; (七)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 (八)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水源; (九)其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保卫处或防火委员会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查出重大火灾隐患,应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存在火灾隐患的
20、部门应按照节点要求进行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部门应采取防范措施。整改完后,由保卫处负责复查验收。 第四十八条 凡公安消防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五章 国家安全与反奸防谍 第四十九条 国家安全管理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范围内,在国家安全机关指导下,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在内部开展的教育、防范、打击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国家安全和反奸防谍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密切协作,确保安全”的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分类管理,逐级落实反奸防谍工作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五十一条 国家安全和反奸防
21、谍工作在单位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挥科研技术人员、各行业、各部门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氛围。 第五十二条 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国家安全和反奸防谍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国家安全和反奸防谍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为: (一)保证国家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有关国家安全工作措施,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为本单位国家安全工作提供组织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三)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国家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与下属单位责任人签订国家安全工作责任书,纳入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和绩效工资考核,严格兑现奖惩; (五)积极配合国家安
22、全机关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十三条涉密人员管理制度。进入涉密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先审后用,先培训后上岗,签订保密责任书,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保卫、保密部门要参与审查和管理;人力资源、保密部门和保卫部门要密切联系,共同做好涉密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政审、行前教育、回访和登记工作,在涉密岗位人员和离岗脱密期未满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因私出国(境),特殊情况需要因私出国(境)的,核心涉密人员须报国防科工委批准,重要涉密人员须报集团公司审批,一般涉密人员须报七院审批。 第五十四条涉密载体管理制度。 涉密载体(含纸介质、磁介质和光盘)应实行闭环管理,其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
23、、保存和销毁,严格遵守航天医院涉密载体管理规定,任何个人不得私存和占有涉密载体。 第五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及其内网系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及医院制定的有关规定,做到涉密计算机不上外网,上外网计算机不涉密;内网与外网必须实行彻底物理隔离;内网系统应建立访问权限制度。第五十六条 要害部门、部位管理。要害部门、部位要根据涉密等级制定管理规定。 第六章 治安管理 第五十七条 治安管理是指医院为保护患者、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科研、经营、工作秩序,组织开展教育、防范、打击、建设、改造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治安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
24、育,增强员工遵纪守法和自觉防范意识; (二)进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维护,建立健全并完善管理制度; (三)组织门卫、值班、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消除隐患; (四)维护医院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各部门的违法行为; (五)配合公安机关查破发生在单位内部的治安、刑事案件,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六)教育、挽救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将其改造成新人,维护内部政治稳定。 第五十九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内容包括: (一)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二)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报告制度; (三)其他需要列入治安管理的制度。 第六十条 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成立医院内保队。对医院所属的各部门实
25、行目标守护、值班工作。值班守护工作必须遵守“严格管理、服务医疗、外树形像、内保安全”的基本原则。遇有重大活动、突发性事件时,内保队员要积极参与维护现场秩序。 第六十一条 各值勤点实行24小时值班守护,三班倒制度。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内保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 第六十二条 内保队员要自觉接受保卫处管理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保卫处领导报告,以确保守卫目标安全。 第六十三条内保队员值班时间必须着内保服装,着装应当严整。 (一)、应当配套穿着内保服装,不同制式、不同季节的内保服装不得混穿。 (二)、按内保服装要求,规范缀钉和佩带帽徽、肩章、领花、臂章,不得佩带其它与内保队员身份不符的标志。 (
26、三)、内保队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内保服装及佩饰,保持服装平整、清洁和无损。 (四)、着装时不得挽袖、敞胸、披衣、卷裤腿、穿拖鞋、戴有色眼镜,不得在内保服外套罩便服和带围巾。 第六十四条内保队员不得留长发、剃光头、留胡须、染彩发、纹身。 第六十五条 内保队员辞职、辞退、开除、转岗应当在批准和宣布的当日,将服装和佩饰交回配发单位,交回的服装必须是原配发服装,并保持完好、清洁和无损。对损坏、丢失的,视情况照价赔偿。 第六十六条 内保队员在值勤时应当姿态端正,不得操手、袖手、搭肩、挽臂、插兜、吸烟、嬉戏打闹、聊天、睡觉和做与值勤无关的其它活动。 第六十七条 在工作期间严禁喝酒和酒后接班,不准下棋、打牌
27、、干私活;串岗等。 第六十八条 值勤时间不准会客,更不准让客人在值勤室逗留。 第六十九条 值勤时间不允许看电视、看书报、小说和其它刊物。 第七十条 内保队员接待外来人员时,应当注意文明礼貌,用语规范,不得出口伤人和动手打人,自觉维护医院声誉。 第七十一条 外来人员进入重点值勤守护区域,值勤人员要严加过问。 第七十二条 各部门、科室要严格检查外出人员携带的物品并做好记录,发现情况及时向保卫处领导汇报。 第七十三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没有特殊情况(如生病住院等)不准请假和私下换班和代班。确有必要请事假不能上岗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交班组长审查、处领导审核同意,事后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第七十四条 内
28、保队员不准脱岗,不准非内保队员代替值勤,特殊情况需经保卫处领导批准。 第七十五条 内保队队长必须加强对值班守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队伍管理。对工作失职、管理不严等行为导致工作中出现不安全隐患的,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六条 内保队各班组长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好本组各项工作,发挥表率作用。对工作失职、协调不力、表率作用不明显的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 内保队员必须服从班组长和处领导工作安排,接受任务及时、准确,不得计较、顶撞和无理取闹。 第七十八条 每班内保人员交班后,应当认真打扫值班室及周围区域的卫生,值班场所随时保持干净、整洁,做到无烟头、无灰尘,地板、门窗、墙壁、桌椅
29、干净,严格执行“6S”管理标准。 第七十九条 值班室桌椅、衣帽架要摆放整齐,不准在值班室内存放私人物品。 第八十条 合理使用值勤电话,严禁私聊和长时间占用电话。 第八十一条 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内部事项,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说的不说。 第八十二条 在值勤时间因值勤不认真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对群众反映好的,工作踏实,认真负责,敢于管理,文明值勤,表现突出,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十四条 凡医院所属的办公区房产不得出租给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情况不明的国内医院。 第八十五条 危险物品是指一旦
30、发生问题,对员工生命财产、公共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物品,如: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物品。 第八十六条 危险物品管理必须落实“领导负责,专人管理,积极预防,一丝不苟,稳妥可靠,万无一失”的要求,确保安全。 第八十七条 购买危险物品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使用部门提出品种、用量申请,由保卫处审查,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购买手续; (二)购买危险物品必须专人负责,双人同行,持许可证,到指定供货点购买; (三)购买的品种、数量必须与公安机关审批的品种、数量相符,不得超出范围; (四)跨省、市购买,须到省级公安机关办理外购证明。 第八十八条 危险物品使用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领用危险物品
31、的单位(部门)须填写清单,经单位保卫部门审查,主管领导审批后,使用单位派双人负责领取。 (二)领用危险物品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清退手续,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用量。未稀释的剧毒物品不准在部门、科室过夜; (三)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检查防护用具、盛装器具和稀释槽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销毁的剧毒物品,必须通过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到指定地点进行销毁,各部门不得私自处理。 第八十九条 剧毒物品的储存与保管 (一)部门因科研、治疗需要储存剧毒物品,须向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备案。严禁各部门或个人私自储存、保管剧毒物品;(二)剧毒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库房、专用储存室内或专用保险箱内。
32、 (三)剧毒物品储存库应符合坚固、通风、干燥、严密,符合防火、防爆、防渗漏的安全要求。一般库温度保持33以下,相对湿度8O以下; (四)同一个库内不准储存性质相抵触的剧毒物品,有吸湿性、遇酸、碱、光分解的剧毒物品要分类储存,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五)建立健全剧毒物品存储管理制度。实行定期检查、核对,严格出入库登记,存放剧毒物品的库房、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剧毒物品领用清退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六)库内储存的剧毒物品应有标签,剧毒物品储存库区应有明显标志,防止误发、误用; (七)剧毒物品库必须安装防盗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灵敏、有效,符合安全防盗的要求。 第九十条 各部门雇用临时工必须坚
33、持“先审后用”的原则,落实“谁用工、谁管理的要求。雇用人员必须证件齐全,没有犯罪前科,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雇用部门要经常对他们进行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确保不发生违法、违规问题。 第九十一条 部门雇用外来施工队进行基建、维修和工程改造,应由专人负责对施工队及其施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九十二条 用工部门与外来施工队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治安保卫、消防安全责任,交待注意事项。 第七章 证件管理 第九十三条 出入证件,是指经七院保卫处统一签发,可通行于七院工业区的有效证明。 第九十四条 按照七院保卫处的相关规定,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各部门可向医院保卫处提出申请,由医院保卫处统一向七院保卫处分别
34、办理不同级别人员出入证件。(一)院领导可以办理“特”级正式出入证,其他因工作需要办理“特”级正式出入证的人员,须由部门申请,报七院保卫处审批合格后,方可办理。 (二))各要害部位员工、需经常进入各要害部位协调、处理工作的人员可办理“A”级正式出入证。 (三)各部门在职员工和批准办理出入证件的离退休人员,可办理“B”级正式出入证。 第九十五条证件出入区域或部位: (一)持有代号“特级出入证,可以出入“A”、“B”、“C”级代表的区域。 (二)持有代号“A”级出入证,可以出入指定的二级要害部位和“B”、“C”级代表的区域; (三)持有代号“B级出入证,可以出入车间、库房、办公楼和“c级代表的区域;
35、 (四)持有代号“C”级出入证,可以出入除“特”、“A”、“B”代表区域以外的生产区和办公区。 第九十六条 员工辞职、离退休,必须做到先交证,后办手续;员工岗位变化换证、证件破损换证,必须交旧换新。 第九十七条人员出入证件只限于本人使用,不准转借、涂改、伪造。如有转借、涂改、伪造者,一经发现,本人写出书面检查,保卫处按相关管理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第九十八条 丢失出入证者,要写出书面检查并作如下罚款处理: 丢失“特”级出入证罚款500元;丢失“A”级出入证罚款300元;丢失“B”级出入证罚款200元;丢失“c”级出入证罚款10O元。如丢失不报者,一经发现将对其部门和个人通报批评,并加倍予以经济处
36、罚。 补办出入证者按规定交工本费。 使用假出入证或使用过期出入证的罚款200至1000元,同时处罚责任部门和责任领导。 第九十九条 应工作需要出入工业区的车辆可办理院保卫处统一签发的车辆通行证。持有车辆通行证,可以出入工业区和院区大门。 第一百条 车辆证件的管理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必须“专车专用,一车一证,证号相符; (二)驾驶有车辆通行证的车辆进入工业区,必须自觉接受保安验证,不准带无关人员和无出入证人员进入; (三)驾驶车辆出入通行区域时,要自觉接受相关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不超速行驶,不乱停乱放; (四)车证不准转借、仿制、涂改或丢失隐匿不报,如有违犯者,将对其部门和相关人员通报批评
37、,并处以10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者,要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丢失车辆通行证罚款20元。 第一百零一条 携物证的使用与管理: 员工须携带箱、包、计算机等大件物品出入七院的,由所在部门或厂、所车间出具证明信,经保卫人员检查后方可开出; 丢失各类证件的,须报告七院保卫处,随后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丢失证件应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并由保卫处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罚。需要重新办理证件者,应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到保卫处办理;重新办理证件的费用自理。 第一百零二条 严禁伪造、涂改、假冒出入证件;严禁将证件转借他人使用。违反者,从严肃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其他事
38、项按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平安单位建设 第一百零四条 积极开展平安单位建设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稳定防控体系,营造和谐安全的内部环境,确保职工群众安居乐业,确保内部安全稳定。 第一百零五条 成立医院平安单位建设活动组织机构。组长由医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书记、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其他副院长和部门领导担任。落实各职能部门开展平安建设活动的具体职责和措施,积极开展平安单位建设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平安单位建设活动目标为:通过平安单位建设活动,努力实现我院内部无重、特大刑事案件;无间谍窃密事件;无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无影响内部稳定的大规模群体性治安事件。 第一百零七条 平安单位建
39、设活动任务为: (一)通过开展综合治理宣传周、禁毒日、消防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抓好全员安全法制教育和防范知识的教育培训,增强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安全防范意识,杜绝或减少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抓好基础建设和科技兴安建设,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确保医院、 “无重大案件、无火灾事故、无失泄密事件、无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员工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在内部、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防止严重影响内部和危害社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 (四)严格执行班组日查、处室周查、院月查的安
40、全检查制度,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制,及时堵塞各种漏洞,消除各类隐患,严防火灾、爆炸、危害医疗安全和交通安全等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五)深入开展反奸防谍工作,完善各项国家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构筑牢固的人民防线,防止间谍窃密案件和涉密人员出走、叛逃等事件的发生。 (六)依法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及时消除经济领域的不稳定因素,防止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案件发生。 第一百零八条 平安单位建设主要措施为: (一)建立平安单位建设长效管理机制。要把平安单位建设工作纳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平安单位建设工作的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和部门目标考核内
41、容。 (二)层层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要将医疗服务、消防、国家安全、维护稳定、保卫保密队伍建设、技安、交通纳入单位安全工作管理内容,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三)加强安全保卫制度体系建设。要结合单位工作任务实际,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规定要求,对原有的安全规章制度进行全面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具有行业特点,又有操作性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体系。 (四)加强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安全保卫工作的决定、四川航天技术研究院关于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健全保卫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保卫人员,加大专用装备器材的投入,落实保卫人员的各项待遇
42、。 (五)切实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相关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工作机制,积极做好人民内部矛盾的预防预警工作;二是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坚持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报告制度和预警信息收集工作;三是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有机整合各方力量,落实疏导化解工作职责;四是认真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加强工作的协调配合,组织演练,不断提高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做好平安单位建设的检查、考核、评比工作。通过开展平安单位建设活动,要进一步推动安全管理薄弱环节的整改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院每年将对未达标单位,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对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主要领导评先受奖、晋职晋级
43、实行一票否决,并与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指标挂钩。对不重视“平安单位建设”活动而发生重大治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或恶劣影响的单位及责任人,将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在院组织的考核中,平安单位建设考核达标标准为: (一)得分90分(含)以上的部门为平安建设达标单位; (二)得分95分(含)以上的部门为平安建设示范单位; (三)得分低于90分的部门为平安建设不达标单位; (四)得分低于85分的部门为平安建设存在严重问题单位。 第一百一十条 平安单位建设考核。平安单位建设活动从2006年起,每年考核一次。具体办法是: (一)对照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组织自查,认为符合标准后,填写平安单位建设达标申报表,报七院平安单位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考核。 (二)七院平安单位建设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 (三)院每年通报一次考核结果。 第九章 技防安全设施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技防控制系统的使用单位必须具备系统竣工图、设备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及调试开通报告、竣工报告等文件资料,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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