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县直单位目标绩效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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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凤阳县县直单位目标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探索建立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机制和创先争优、奖惩并重的激励导向机制,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全面加快美好凤阳建设、早日建成小康社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凤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目标绩效考核工作坚持注重实绩、激励创优、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分类考核与分级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第三条 目标绩效考核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组负责,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组办公室(
2、以下简称县效能办)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 考核范围第四条 列入目标绩效考核的县直单位共75个,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职能,划分为综合服务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社会发展部门、执法监督管理部门四个类别。综合服务部门(25个):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机关(县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县人武部、县委群众工作部(县信访局)、县档案局、县编办、县直工委、县委老干部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委党校、县广播电视台、县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党史办、县残联、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工商联。经济管理部门(24个):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
3、交通运输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城乡建设局、县农委、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统计局、县粮食局、县招商局、县旅游局、县农机局、县供销社、县金融办、县人行、县银监办、县烟草专卖局、国家统计局凤阳调查队、滁州公路局凤阳分局。社会发展部门(14个):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卫生局(县红十字会)、县人口计生委、县体育局、县邮政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执法监督管理部门(12个):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环保局、县物价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
4、理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招标采购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凤阳工业园区、凤宁现代产业园(硅工业园)单独考核,以市对园区的考核结果确定等次(国家级园区除外)。市级考核结果13名的为优秀,48名的为良好,911名的为合格,1213名的为基本合格。第三章 考核内容第五条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包括工作目标(55分)、社会公认情况测评(40分)以及机关内部目标绩效考核(5分)三部分。第六条 工作目标制定。工作目标包括重点工作目标、挑战性工作目标、基础性工作目标和重要招商目标四部分,按55分细化分解。目标制定要做到突出重点,自我加压,拉升标杆,争先进位。各单位工作目标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5、后,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一)重点工作目标。依据县委十三届六次全会、县“两会”等重要会议部署的重点工作,县委、县政府月度重点工作安排,“三个一千”目标任务,以及县各重点工作指挥部、县“四个年”建设、县政府1号文件和省、市级主管部门部署安排的年度重大项目、工程建设计划,结合省委巡视组反馈整改意见,县直单位按要求提出,总分20分。(二)挑战性工作目标。县直单位依据省、市政府下达给县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目标,以及省、市级主管部门上一年度工作综合排名情况或核心业务工作在全省、全市评比排名情况,按照争先进位的要求,提出挑战性工作目标;本系统没有评比排名的县直单位以改革创新工作任务、攻坚克难工作
6、任务,或者县委、县政府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参照挑战性工作目标制定。挑战性目标总分15分。(三)基础性工作目标。县直单位根据主要职责应承担的工作任务,由各被考核单位提出年度目标任务,总分12分。(四)重要招商目标。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直接下达,总分8分。没有招商引资任务单位如有招商引资成果,其得分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认定,没有成果的按照有任务单位年终考核平均得分计分。第七条 社会公认情况测评包括县领导评价(20分)和社会评价(20分)两部分,主要对被考核单位工作实绩、服务态度、办事效率、机关作风和社会形象等内容进行评价。按参评对象分别统计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票数。按每
7、张满意票计100分,每张基本满意票计70分,每张不满意票计负10分,计分公式:总分(100满意票数+70基本满意票数-10不满意票)总票数。然后加权计算总分。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对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细化、量化,进行内部目标绩效考核。此项分值5分。第四章 考核方式第九条 工作目标考核(一)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基础性工作目标考核。根据细化的每项具体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别做出“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三种评价,并相应给予该项分值100%、80%、50%的分数。“完成”是指该项工作的进度、指标100%完成或超额完成,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很好的社会效益。“基本完成”是指该项工作的进度、指标完成
8、率在80%以上(含80%)、100%以下。“未完成”是指该项工作的进度、指标完成率在80%以下。(二)挑战性工作目标考核。本系统有评比排名的县直单位,根据细化的每项具体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别做出“完成”、“未完成”两种评价。“完成”是指该项工作得分排名达到县委、县政府下达的争先进位位次以上给予该项分值100%的分值。“未完成”是指该项工作得分排名未达到县委、县政府下达的位次,给予争先进位位次相应比例分值的分数(最低给予50%的分数)。本系统没有评比排名的县直单位挑战性工作目标考核评价计分方式与重点工作目标、基础性工作目标考核评价计分方式相同。(三)重要招商目标考核。由县招商局负责制定考核细则并
9、实施考核(考核对象包括无招商引资任务但有招商成果的单位),年终将考核结果提供给县效能办。第十条 社会公认情况测评计分(一)县领导评价。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分,结果按10%的比例计入总分,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评价另按10%的比例计入总分。(二)社会评价。由公职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机关效能建设社会监督员、各类企业负责人、基层和群众代表对被考核单位工作的满意度进行民主测评,以及采取通信、网络等平台进行随机抽样测评,结果按20%的比例计入总分。第十一条 机关内部目标绩效考核计分。年终县效能办对县直单位内部目标绩效考核工
10、作开展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情况计分。第十二条 加分因素(一)工作完成出色,被县效能办通报表彰的,每次加0.5分;被县效能凤阳栏目正面报道的,每次加0.5分;被省、市电视台正面报道效能建设的,每次加1分;被县委、县政府列入月度重点工作并被评为“效能之星”的,每次加1分;被市效能办通报表彰的,每次加1分。(二)县直单位(不含科室和下属单位,下同)受到县委、县政府、市直部门或市级领导小组通报表彰的,每次加0.5分;受到市委、市政府、省直部门或省级领导小组通报表彰的,每次加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表彰的,每次加2分;受到国家级通报表彰的,每次加5分。(三)工作成绩突出,或承担县委、县政府安排
11、的急、难、险、重任务完成出色,受到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市直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签批肯定的,每次加0.5分;受到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或省直机关负责同志签批肯定的,每次加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或国家部委负责同志签批肯定的,每次加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国家部委主要负责同志签批肯定的,每次加3分;受到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签批肯定的,每次加5分。(四)县直单位积极探索实践,工作有较大创新或突破,得到县委、县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的肯定,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作为典型经验推广的,加1分;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的肯定,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作为典型经验推广的,加2分;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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