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绍兴市人民政府令87号绍兴市建筑工程担保管理暂行规定.doc
《建筑绍兴市人民政府令87号绍兴市建筑工程担保管理暂行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绍兴市人民政府令87号绍兴市建筑工程担保管理暂行规定.doc(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现发布绍兴市建筑工程担保管理暂行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市 长张金如二八年一月三日绍兴市建筑工程担保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降低工程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建筑工程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第
2、三条凡市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其相关附属基础设施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有关担保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建筑工程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凡建筑工程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规定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其他建筑工程按本规定要求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所有建筑工程都应按规定实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第六条建筑工程担保采用保证担保形式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成本。各方主体所发生的担保费用由各方按规定承担。建筑工程担保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是建筑工程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无效。第二章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第
3、七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第八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须同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实行,即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应向承包商提供与其履约担保额度相等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筑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第九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专业担保公司保证、银行保函等方式。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也可以依法实行抵押或者质押担保。第十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一般应为工程合同价(中标价)的10%。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也可以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上一段担保额清算后进入下一段;分段
4、担保基数应与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相一致。采用经评审最低中标价法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造价低于1亿元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应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5%;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应当不低于1500万元。第十一条专业担保公司保证和银行保函的担保责任,主要是在担保额度内承担保证责任。承包商已完成担保额度的工程量,而业主未能按工程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可以依据合同暂停施工,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业主违约责任超过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的,承包商在获得担保赔付外,不足部分可继续依法向业主追偿。承包商依据本条实现债权后,业主需重新作出工程款支付担保。第十二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保证担保的,其担保有效期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筑 绍兴市 人民政府 87 建筑工程 担保 管理 暂行规定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2894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