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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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及非原产我国的陆生野生动物。本规定所称收容救护,是指将公众送交或执法机关查没后移交的野生动物,以及野外发现的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野生动物,接收到具备条件的场所,进行检查、检疫、治疗和合理安置等活动。第三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遵循及时、就近、科学和统一协
2、调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承担所辖区域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职责,完善基层收容救护体系,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所辖区域内承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任务的机构、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电话。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相关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愿作为临时收容救护点。临时收容救护点及其收容救护对象名单,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内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承担。第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公布的收容救护机构,接到单位或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野生动物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指派专业人员核实情况,并对确需采取收容救护措施的
3、野生动物,实施收容救护。第六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对公众送交或执法机关查没后移交的野生动物,应予接收,并向送交者出具接收凭证。临时收容救护点对公众送交的野生动物,应当先行接收,向送交者出具接收凭证,并及时移交至收容救护机构和办理交接手续。野生动物接收凭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第七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和临时收容救护点接收的公众送交或执法机关移交的野生动物,自送交者或移交者签收接收凭证之时起,其收容、救治、放归自然、调配等处置工作转由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送交者或移交者对后续收容救护及处置方式有监督权和知情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和临时收容救护点接收野生动物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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