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贩卖毒品案上诉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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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资源,临风文档。一起贩卖毒品案上诉状【摘要】:上诉人李*,女,1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街1*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年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上诉人因不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年)徐刑初字第007*号判决,认为该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量刑过重,特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一)一审判决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系认定错误。证人胡*证言只是证明其在年年7月中下旬与张*到武汉购买过5大包冰毒,并没有说明其向谁购买。证人张*在其讯问笔录中并没有提到
2、这笔毒品交易。一审判决认定的张*的证言只能证明张*和胡*在吴*住院期间向其购买过6包冰毒。并不是起诉书指控的250克(5包)。证人徐*的证言只能证明其在年年7月初,让张*为其代买过冰毒,并不能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贩卖毒品的数量。证人汪*的证言只是提到其在年年7、8月和胡*、张*到武汉购买过冰毒,具体情况不知道。吴*在其讯问笔录中只是交代年年7月在其住院期间安排过上诉人和徐州人交易过,但并没有提到具体的交易细节和交易的克数。上诉人李*在其讯问笔录中并没有具体提到这笔毒品交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只有证人胡*在其证言中有所供述,并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属于孤证,因此不能认
3、定这起犯罪事实。一审判决认定第三起犯罪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一审判决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中的250克和125克,系认定错误。证人胡*的证言只是证明其在年年8月中旬与妻子肖*、张*、瞿*四人去武汉调换冰毒时,从上诉人处购买了2大包和1小包冰毒计125克。并没有提到从上诉人处购买250克冰毒的事。证人张*的证言只是证明其在年年8月中旬与胡*等人去调换冰毒时,从上诉人联系的另外的一个女人处购买了3包冰毒。并没有提到从上诉人处购买250克冰毒的事。证人徐*的证言只是证明其在年年8月中下旬和胡*、汪*到从上诉人联系的另外一个女人处购买了10件冰毒。证人向明的证言只能证明其和胡
4、*、张*、肖*在年年8月中旬到武汉购买过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并不知情。证人汪*的证言只能证明其在年年8月下旬和胡*和徐*到武汉调换过两次冰毒,具体怎么交易,交易数额多少并不知道。吴*的证言只是证明年年8月26日左右,徐州人到武汉购买过冰毒,具体情况并不知情。上诉人李*的供述只能说明年年8月胡*等人到武汉购买过两次冰毒,一次好像从唐*处购买了6包,一次没有联系上唐*,胡*等人就走了,没有交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中的250克,只有证人徐*在其证言中有所供述,并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属于孤证,因此不能认定250克这笔数额。一审法院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中的125克,只有
5、证人胡*在其证言中有所供述,并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属于孤证,因此不能认定125克这笔数额。(三)一审判决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犯罪事实中的18包共892.9克,系认定错误。这18包中有5包是调换的冰毒,不应重复计算数量。还有13包是胡*、张*等人从唐*手里买的。李*并没有参与。并且这18包共892.9克毒品已经被侦查机关查获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二、一审判决上诉人李*死刑,量刑过重(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和吴*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系认定错误。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理由如下:1、起意贩毒不是上诉人。本案中起意贩毒的是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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