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中国兽医协会换选举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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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 中国兽医协会换届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兽医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换届选举工作,加强协会民主建设和民主管理,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民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和负责人的换届选举。本办法所称负责人是指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第三条协会换届选举应当遵循“公开、民主、规范”的工作原则,并按照规定或批准的期限进行。第四条依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审查、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
2、第五条协会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领导工作。协会秘书处成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提前6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第六条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选举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批实施。第七条筹备换届选举应当根据会员数量,确定会员代表比例,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由理事会依据协会章程规定制定。第八条协会制订换届选举方案时,对拟推荐的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人数应根据会员代表数量,并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一)理事人数原则上控制在会员数量的30%以内;(二)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三)负责人人数
3、原则上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协会专职负责人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6人,协会兼职负责人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0人。第九条拟推荐的协会负责人人选应当符合中组部、民政部有关规定,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第十条协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在换届选举前3个月将换届选举方案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章程修正案以及会议名称、届次、形式、议程;参会会员代表人数;候选理事和常务理事数量(姓名及其所在单位名称、职务)、候选提名负责人(姓名、年龄、任期届数、简历)和产生办法。第十一条换届选举方案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方可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 第三章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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