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卫生监督机构及监督员被问责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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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示:卫生监督机构及监督员被问责案例 案例:01 谢某对药店无证行医行政处罚不到位执法监督刑事问责案【案情简介】 2007年7月,某省某区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打击非法行医过程中发现,该区某乡镇康贝大药房一连锁店有一工作人员李某在开展诊疗活动。经调查,该连锁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的李某也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某区卫生监督机构认为该药店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该连锁店做出了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连锁店停止一切诊疗活动。2008年大年初三晚上,该康贝大药房连锁店工作人员李某又给一名醉酒人员输液。因呕吐物阻塞呼吸道,醉酒人员
2、窒息死亡。该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后迅速赶赴现场调查处理,考虑到该案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该区卫生局将案件移交给了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又移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检察院拟对案件进行公诉的过程中,认为曾经对康贝大药房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卫生监督员谢某涉嫌渎职。2008年6月,该区检察院拟对参与该案调查处理的卫生监督员谢某以玩忽职守罪立案调查。理由有三点:一是认为该执法机构对康贝大药房连锁店的行政处罚没有达到阻止该药店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目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应罚3000元以上,而实际只罚了1000元,应属适用法律不当);二是认为卫生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管不
3、到位,在对药店进行行政处罚后没有对该药店进行回访(无回访记录);三是没有依法没收药店的药品器械。针对检察院的指控,区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协调并如实反映情况,提出了以下事实和理由进行申辩:一是区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诊疗活动,连锁店负责人也写出了永不非法行医的保证书;二是回访调查不是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后必须采取的工作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尚有大量其他事务性工作,无法在一个简单的案子上倾注大量的人力;三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后多次到该乡镇例行检查,均未发现当事人李某的非法诊疗活动,李某在接受行政处罚后的坐堂行医是断断续续的较为隐蔽的行为;四是该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对该药店进行行政
4、处罚后至案发前从未接到任何关于该药店继续非法行医的举报,卫生部门无法掌握该药店继续开展非法诊疗活动的有关证据。因此,承办该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人员谢某根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区检察院仍坚持认定谢某构成玩忽职守罪。【案件评析】该省卫生行政执法法律咨询组赶赴当地了解详情。针对检察院拟提起公诉理由提出如下抗辩理由:一、本案中的药品连锁店是依法取得药品销售许可证的合法药品经营单位,其经营活动是药品销售,不属于卫生行政执法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象。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不承担对其监管之义务,何谈卫生监督员不正确履责之主张。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应没收非法所得
5、和药品器械,但必须注意,此时应没收的药品器械只能是违法者用于非法行医的药品器械,而并非药店合法经营的药品器械,检察院提出的对药店经营的药品器械没收之说,缺乏法律依据。若卫生监督员没收了药店合法经营的药品和器械,那才是真正的违法之举。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首先,该法律规范使用了“应当”一词,属命令性法律规范,即只要当事人具有该条款规定情形,就必须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本案中,虽然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开展执业活动者也属非卫生技术人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6、应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但本案当事药店在接受卫生监督员调查处理时,立即停止了非法行医行为,同时也向卫生行政部门做出了依法经营,永不非法行医的书面承诺,同时,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卫生监督员多次到该药店调查时,也未发现该药店继续存在非法行医活动。应视为该药店具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之情形,依法理应从轻或减轻。所以,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符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之处。四、认定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之关键就是:“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卫生监督工作并未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回访”检查,填写“回访”记录。在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中,也无检察院要求的所谓“回访”记录。因此,检察院不能
7、以缺乏一个毫无法律依据的“回访”记录来认定卫生监督员没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从而就是没有履行应尽职责,这个认定推论其前提条件就为一个错误命题,结论当然错误。五、行政责任追究的作用到底有多大,我们必须准确评估。行政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只能对违法行为产生一定警示与教育作用,绝不可能达到控制甚至杜绝违法行为的理想境界。如果检察院认为只要准确实施行政处罚,就可以达到阻止该该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之目的,那就如同发生火灾就必须追究消防人员渎职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必须追究交警读之责任;发生犯罪行为就必须追究公安渎职责任,发生腐败案件就必须追究检察院渎职责任一样荒唐错误。六、这起行政处罚采用的是一般行政处罚程序,卫生
8、行政执法部门就此进行了合议,且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即便存在行政处罚不到位的问题也不应仅仅让其中的某一个执法人员承担责任;七、该区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历来重视卫生执法工作,在连续三年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成效显著,该区的医疗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该区卫生部门曾多次受到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表彰,应该说该区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充分履行了职责。八、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没有提出就诊人死亡属无证行医“造成”或“导致”的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规定,依法不能立案追诉。综上所述,该区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在发现药店存在非法行医的行为后及时进行了行政处罚就已履职到位,至于是否有效阻止该连
9、锁店的非法诊疗行为与该连锁店李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且执法人员谢某主观上没有过失,谢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检察院追究其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是不恰当的。另外,本案在追究行政责任时应注意到本案为涉及两个当事人(药店和李某)的两个不同违法行为,可同时立案,在一个案件中,分别裁量,分别处罚。一是该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违法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予以涉及非法行医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是李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开展执业活动,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应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及其(涉及非法行医的
10、)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案例2河南58人因“打非”不力被追责 本报讯记者孟庆普陈飞从3月23日召开的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会议上获悉,河南省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截至目前,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已达58人,在全省引起极大震动和强烈反响。2005年4月,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以后,河南省卫生厅立即会同省计生委、公安厅、监察厅、科技厅等七部门,成立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出台河南省卫生厅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召开会议专题部署。为强化监管职责,该省先后制定河南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问责工作暂行办法、卫生监督员“十不准”等规范性文件,派出5
11、0余人次,分3批赴18个省辖市对专项行动进行督查指导,抽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240余家。各省辖市也相应派人到县区基层定期督导检查,督促整改。对部分地方医疗秩序混乱,工作开展不力,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先后给予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行政记大过处分,撤销了主管副院长、门诊部主任、副主任行政职务;给予洛阳东方医院院长警告处分,业务副院长、骨伤科主任、主刀医师记过处分;给予民权县卫生监督北区执法大队长、南区执法大队长降职处分;给予淅川县卫生局局长通报批评,给予淅川县卫生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长调离工作岗位的处分等。据统计,截至2006年
12、底,河南省检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70249户次,查处案件19202件,取缔无证行医20246户次;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63家,吊销执业证书71人,暂停执业1919家、5756人。案例3河南又一卫生监督员因监管不力被公诉编者按:枣庄卫生监督网特将河南商报报道的,2007年8月13日,郑州市管城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一科科长刘军锋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方公诉至管城区人民法院的事例。这是继2006年10月29日,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因一起学校食物中毒事件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台前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办公室主任郑光恩有期徒刑1年之后,发生在该省的又一起针对卫生执法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案件。姑且不论事件的对与错,
13、只希望引起同行的关注和警惕,至少应当提高自我防范的意识。现予转载。【起因】黑诊所治腹痛,年轻男子丢性命2006年月13日凌晨时许,27岁的杨守峰腹痛难耐,来到郑州市十八里河镇站马屯新村康复门诊就医。听完杨守峰叙述病情,康复门诊负责人张法合没有进行诊断,就对他实施治疗。输液过程中,杨守峰出现头晕、恶心等异常症状。见势不妙,张法合对他进行心脏按摩,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120医生到达时,杨守峰已死亡。杨守峰是滑县来郑打工人员,有两个孩子。案发时,杨守峰的大女儿两岁,小儿子才个月。后经调查,康复门诊是无证非法开设的,诊所负责人张法合也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郑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结论指
14、出,张法合在对杨守峰治疗中存在多种问题,杨守峰符合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其死亡可能与张法合临床用药不规范有关。管城区检察院认为,张法合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其行为触犯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06年12月13日,管城区法院审理了此案。今年年初,法院以非法行医罪,依法判处张法合有期徒刑10年零个月。【追责】涉嫌失职,卫生监督科长被公诉张法合非法行医医死人,掌管十八里河镇医疗工作的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是否有失职之嫌?在办理张法合案件的同时,管城区检察院将“关注”的目光投向了郑州市管城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一科科长刘军锋身上。根据分工,刘军锋负责管城区圃田
15、乡、南曹乡、十八里河镇的综合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劳动卫生和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三乡镇的学校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事实上,2005年底,张法合在未取得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未经卫生行政机关许可,就在十八里河镇站马屯新村村北租房开办“康复门诊”,非法从事医疗活动。2006年月,刘军锋带领本科室卫生监督员秦某到十八里河镇站马屯新村例行检查时,看到张法合开设的康复门诊,但因该诊所未开门营业,二人遂返回,后刘军锋再未带领秦某到该处检查。日前,管城区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将刘军锋公诉至法院。8月13日,管城区法院已受理此案。据了解,黑诊所医死人的案件并不少见,而为此受到“连累”、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
16、公诉至法院的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却并不多。承办本案的管城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赵晓瑜解释说,这或许与很多案件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监管失职有关。【专家点评】追究刑事责任才能以儆效尤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杨朝聚说,玩忽职守罪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设立的,这种案件比较常见,但却很少见检察院在黑诊所医死人后,以这个罪名追究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责任。黑诊所一直屡禁不绝,一方面是因为药价虚高,另外一方面,也与卫生监督部门监管不力有关,其背后隐藏着利益纠纷或惰政等诸多问题。要想根治黑诊所,首先要让卫生监督部门“勤快”起来,加强监管。同时,检察院等机关应积极出动,对因玩忽职守造成辖区黑诊所医死人的卫
17、生监督部门负责人,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以儆效尤,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司其职。从这个意义上说,希望更多行业的“刘军锋”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来源于2007年8月15日枣庄卫生监督网)案例4开胸验肺事件相关人被追责来源: 北京晨报(北京)据新华社电(记者单纯刚)备受社会关注的“开胸验肺”事件有了最新进展。日前,河南省卫生厅对“开胸验肺”事件中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给予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新密市卫生防疫站等单位通报批评;撤销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樊梅芳、王晓光、牛心华3人的尘肺病诊断资格证书;责成郑州市卫生局追究郑州市职防所主管业务领导责任。建议新密市委、市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新密市卫
18、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新密市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给予新密市卫生局副局长、卫生防疫站站长、卫生监督所所长耿爱萍撤职处分。28岁的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引起河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主要领导同志作出批示。7月26日,郑州市卫生局邀请河南省职业病卫生专家进行全面系统地讨论、分析、会诊,最终确诊张海超患尘肺病。案例5河南省台前县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卫生监督人员被判刑河南省台前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办公室主任郑光恩因工作失职,对一起35人的学生食物中毒事件负有责任,被当地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06年月20日,台前县第一初级中学30名学生在校外摊点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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