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精工:重大投资管理制度(2011年11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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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制度,二一一年十一月,0,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重大投资管理制度.1,第一节 重大投资的原则和审批.1,第二节 风险投资.4,第三节 投资项目的实施程序.7,第四节 投资项目的监督.8,第四章 附 则.9,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避免投资决策失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董事会、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
2、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中关于重大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策和实施公司有关对内和对外的重大投资事宜。,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指风险投资、资产收购与出售、权益投资、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投资、证券投资等行为。公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合理、科学、优质、高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第四条 公司重大投资主要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一)对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改项目,设立分公,司,营销网络及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等项目;,(二)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外的股权投资,对外收购、兼并企业
3、或资产,,包括股票、期货在内的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等。,第五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对外进行重大投资时,必须将该投资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如实披露。,第六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如实记录有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的讨论和表决情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及时公告。,第二章 重大投资管理制度,第一节 重大投资的原则和审批,1,、,第八条 对内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有效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率,以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二)
4、成长性原则,即投资项目的实施必须与公司未来的成长要求相匹配;(三)能力性原则,即新上项目必须与公司可支配或可利用资源、能力相适应,,以保证项目的可执行性;,(四)自主性原则,即新项目的实施应立足于独立自主,充分考虑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及收益的最大化。,第九条 对外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即公司的对外投资不能超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二)有效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率,以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三)适量性及无妨碍性原则,即对外投资不能影响公司自身所需的正常资金,周转的需要量;,(四)风险回避性原则,即必须充分估计项目的风险,并在风险收益配比,
5、上做出最优选择。,第十条 公司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一)董事会有关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贷款审批、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如下:,1、对外投资,董事会具有单项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对外投资权限。,2、收购、出售资产,董事会具有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资产购买、出售权限。,3、贷款审批,董事会具有单项贷款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的,2,贷款审批权限;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
6、的贷款,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4、资产抵押,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的为自身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资产抵押的权限;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资产抵押,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5、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在符合下列条件下,具有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对外担保权限:,(1)对外担保的对象不是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被担保方;,(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7、,未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3)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6、委托理财,董事会具有单次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五的权限;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委托理财,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7、关联交易,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单次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或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以下(不含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方分次进行的同类关联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
8、上述规定为限,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二)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3,(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9、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第二节 风险投资,第十一
10、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上市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本制度;(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
11、投资;,4,(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第十二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第十三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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