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型工业用地(M0)发展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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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型工业用地(MO)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强化要素保障和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推进高新高端产业和创新型企业、科创机构集聚发展,提高产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经研究,现就支持全市新型工业用地(MO)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内涵新型工业用地(MO)是指主要用于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新型工业用地(MO)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是指直接用于项目生产、研发、设计、测试、小试、中试、勘察、检验检测等功能用房;配套用房是指为满足职住平衡、新型
2、工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新型工业用地(MO)是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工业用地(Ml、M2、M3)”类别下,增设“新型工业用地(MO)”。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备注为新型工业用地。二、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全市行政管理范围。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是新型工业用地(MO)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本辖区内新型工业用地(MO)管理工作,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三、规划管理(一)新型工业用地(MO)分为新供应和已供地调整两种类型。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新型工业用地(MO)空间布局方案,新供应新型工业用地(MO)原则
3、上应当符合空间布局方案。(二)规划工业用地(Ml、M2、M3)可完全兼容新型工业用地(MO),并直接应用于规划管理。经各区认定符合新型工业用地(MO)产业发展要求的项目,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可按照兼容方式办理规划手续,各区凭履约监管协议在规划管理“一张图”中予以备案;其他用地转为新型工业用地(MO),按照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武政规(2021)11号)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办理规划手续。(三)新型工业用地(MO)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总规模的10%,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并满足城市空间品质、公共服务、市政配套、机场净空控制等要求。各区应当根据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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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 人民政府 关于 支持 新型 工业用地 M0 发展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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