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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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月19日广州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和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以
2、及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应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象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存续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依托市信用监管应用支撑平台,基于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按照统一的评价规则,对企业公共信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是指用于标识受评主体公共信用等级的信息。第五条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全面覆盖、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六条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指导、监督管理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制定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评分细则,明确评
3、价原则、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等,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七条市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负责建设市信用监管应用支撑平台,承担相关的技术保障工作。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综合运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开展信用监管。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九条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信息来源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以下信息不得纳入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范围:(一)被撤销或经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信息;(二)在时效期以外的公共信用信息;(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用于信用评价的信息。第十条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基于企业的遵纪守法、履约践诺、资质荣誉、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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