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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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粤退役军人规20231号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为规范我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使用和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3年1月3日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退役
2、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简称优待证)制发、使用和服务管理,维护持证人权益,提高优待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优待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发放。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发放的优待证申请、审核、制作、发放、使用、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第四条优待证是持证人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的凭证。第五条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
3、有序、精准动态、便捷安全的原则。第六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指导全省优待证制发和服务管理工作,在退役军人事务部确定的合作银行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合作银行,推进优待证在本地区的使用。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地区优待证发放和服务管理工作。第七条优待证采用全国统一制发式样,印有优待证种类名称、持证人姓名、持证人性别、持证人相片、发放单位等信息。优待证由全国统一编号并以加密方式储存于优待证芯片内,提供数据服务使用。第八条持证人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和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作用,引领良好道德风尚,珍惜维护荣誉,爱惜优待证。第九条优待证服务管
4、理工作依托全国优待证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第二章功能第十条优待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相关合作银行共同制作,以银行借记卡为载体,不具备透支功能。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按相关规定管理。合作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金融功能相关的服务管理,配合做好优待证服务管理及优待项目拓展等工作,为持证人提供优先优惠等优待服务。第十一条持证人凭广东省发放的优待证可享受以下优待:(-)国家层面提供的面向全国持证对象的优待服务,包括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及优待目录清单中明确的可使用优待证的优待服务,退役军人事务部与相关合作单位签署的各优待类协议所涉及服务等;(二)省
5、层面提供的面向我省持证人的优待服务,包括广东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中明确的可使用优待证的优待服务,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公共交通和文化旅游方面可使用优待证的优待服务;(三)各地市提供的面向我省持证人的优待服务;(四)社会各界主动提供的优待服务。第十二条我省将根据国家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调整基本优待目录清单,以优待证为识别认证载体,充分发挥优待证服务使用功能,更好地为持证人服务。第十三条鼓励各地在有条件的基础上,将本地提供的优待服务面向全国持证人开放。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各界为持证人提供多元化优待服务。第十四条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积极推广优待证在本地区、相
6、关行业领域的应用,不断扩大优待证使用范围、提高优待证知晓度。在保持式样标准不变、主要功能不变、管理主体不变、工作流程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优待证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第十五条在基于优待证开展金融领域应用时,应当按照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履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责任,切实保障持证人资金与信息安全。第十六条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发放抚恤补助金、慰问金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资金。第三章申请第十七条优待证原则上由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本人提出申请,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书面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无民事
7、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本细则施行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退役军人时,可指引退役军人按本细则规定提出优待证申请,依对象本人意愿完成申领。第十八条申请人原则上应向户籍地镇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镇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提出申请。第十九条广东省户籍的申请人,申请由广东省发放优待证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广东省户籍的申请人,申请省外常住地省份优待证的,应符合常住地省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有关规定。如不符合相关规定,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转为广东省发放优待证。第二十一条非广东省户籍在广东省常住,申请由广东省发放优待证的,申请人除
8、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申请条件:(-)申请人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了广东省居住证;(二)申请人在广东省内常住地工作满两年且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两年以上。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提出优待证申请前,应建档立卡。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完成建档立卡后,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线上申请,也可向户籍地或常住地镇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提出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完成建档立卡的,申请优待证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白底免冠电子相片。非广东省户籍在广东省常住,申请由广东省发放优待证的,还需提供居住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委托书。第二十五条申请人申请优
9、待证,未建档立卡或建档立卡基础档案信息不完善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三)退役军人视不同身份提供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等材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立功受奖材料等;(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需分别提供烈士证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第二十六条申请人相关证件丢失或无档案,无法证明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身份的,应由入伍地人民武装部门或者由熟悉情况的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相关材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与公安、民政、人武部等相关部门比对后确认身份。如申请人暂无法提供相关材料或所提供材料无法核实的,应待申请人
10、材料补充完善、身份确认后,再接受其申请优待证。第二十七条优待证首次申领免费。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已持有所选制证银行4张及以上借记卡的,受理申请的镇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应提示申请人自行联系相关银行,根据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将现持有的借记卡数量减少至3张及以下,方可成功申请优待证。第二十九条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申请人,可根据意愿申领其中一种。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对象,其相关身份均写入优待证芯片,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第四章审核第三十条镇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检查申请材料内容是否完备、申请优待证种类是否明确等。符合要求的,提交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实。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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