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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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娄底市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27号关于湖南省大病保险特药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4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待遇政策,保障大病患者医疗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一、特殊药品范围大病保险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药)指不在现行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之内J取寸治疗重大(罕见)疾病临床必须、疗效确切、价格昂贵,且已通过谈判机制纳入湖南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
2、。首批大病保险特药生产厂家、品种、规格、价格、限定支付范围等详见附件L二、保障对象特药的保障对象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参加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正常享受医疗待遇的人员中符合特药使用限定支付范围的患者(以下简称参保患者)。三、待遇标准特药的大病保险待遇(以下简称特药待遇),包括大病保险支付待遇和按规定获得的无偿供药待遇。(一)大病保险特药支付待遇:特药费用支付不另设立起付线,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患者发生符合规定的特药费用,城镇职工按照特药的医保结算价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城乡居民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万元以内(
3、含6万元)城镇职工按70%、城乡居民按60%支付,6万元以上12万元以内(含12万元),城镇职工按60%、城乡居民按50%支付,超过12万元的特药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特药实际报销金额计入年度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特药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基金运行情况、筹资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二)无偿供药待遇:按照省厅与特药生产厂家的谈判约定,参保患者因治疗所需的按规定申请获得药品生产企业或慈善合作机构无偿提供的特药,大病保险不再支付特药费用。四、服务管理(-)实行特药待遇资格备案制。参保患者经诊断需使用特药治疗,须持特药责任医师(后续评估和处方开具须为
4、同一责任医师)签名确认和就诊医院相关部门意见的娄底市大病保险特药使用申请表(附件2)及有关材料向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核通过后,可享受一个年度(或慈善赠药周期)的大病保险特药待遇。申请特药待遇需提供的材料: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相关医疗文书(基因检测报告、诊断证明、病理诊断、影像报告、免疫组化报告、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二)实行特药责任医师负责制。特药责任医师由特药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协商报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原则上由相关专业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师担任。特药责任医师负责对参保患者治疗各阶段和医疗服务,包括诊断、开具
5、处方、签署转诊意败口随诊跟踪;负责为参保患者病情发展后续用药评估确认;负责对参保患者特药治疗流程的宣教、咨询,同时协助参保患者向药品企业或慈善机构申请无偿供药手续。特药责任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认真核对参保患者身份,做到人、证、卡相符,真实记录病情、开药时间和剂量等。经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的省级医疗机构特药责任医币可承担我市大病保险参保患者就医、待遇申请、援助申报等特药服务工作,市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市首批特药责任医师9名,并已报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大病保险首批特药责任医师名单见附件3)。娄底市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确认的特药责任医UiP可承担全市大病保险参保患者就医、待遇申请、援助申报等特药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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