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电力用户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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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电力用户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22)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供电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电力用户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30日哈尔滨市电力用户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办法(试行)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2、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发改价格(2021)694号)要求,解决城镇范围内招商引资等企业红线外电力用户接入工程建设问题,减轻企业负担,营造宽松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城镇开发边界线范围内电力接入工程用电电力用户(不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二)电力用户接入工程费用是指从电力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不包含电力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费用。(三)各相关供电主体明确电力用户接入工程的内容及标准,在设计阶段即提前介入,给予准确指导,做到全面规范、科学合理、依法合规、确保安全。二、费用分摊机制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3、内,电力用户接入工程的投资界面延伸至电力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电力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费用。从电力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各相关供电主体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由政府承担的部分,由政府统筹建设资金。由政府、各相关供电主体投资建设的电力用户接入工程,建设周期应当满足电力用户的合理接电需求。(一)政府投资范围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发生的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电力用户接入工程建设费用,按规定的定额标准纳入土地开发支出;已完成土地供应的项目,按我市既有政策执行。(二)各相关供电主体投资范围I.哈尔滨市三环线道路范围以内及重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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