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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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已于2023年1月12日经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第2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月19日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提高门诊服务质量和效率,改善医疗机构就诊秩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门诊(不含急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互联网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及其管理工作。第三条
2、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实行非急诊全面预约挂号。第四条本市实行便利老年人就医政策,鼓励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措施。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管理工作,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开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划分专病或专业门诊,以患者需求为导向,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健全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制度;(二)完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系统,简化网上服务流程,完善电话、网络、现场等多种预约挂号方式;(三)在门诊大厅设置预约咨询服务台和规范、清晰、易懂的服务标识,配备方便患者预约的公用设备;(四)为老年人提供挂号绿色通道,设置挂号、
3、人工服务窗口,配备导医、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就医指导服务。第七条医疗机构提供门诊预约诊疗服务时,应当根据核准的诊疗科目,公示各专业不同级别出诊医师的数量与出诊时间。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出诊管理,依照门诊患者病种分类和特点,合理安排各专业不同年资医师出诊;并针对地域、季节特点,结合号源使用情况,动态调整出诊单元数以及单元接诊人次,合理配置门诊人力资源。第九条医疗机构应严格对专家出诊的管理,合理编排专家门诊上下午出诊单元数量,进一步提高专家门诊下午出诊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在晚间、周末、节假日开设知名专家门诊和特需门诊。第十条医疗机构开展预约诊疗服务时,应当按照本规
4、范的要求提供号源:(一)为包括老年人在内的特殊就医人群提供一定比例的现场号源;(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将除前项以外的其余号源用于各种渠道的预约;(三)预约号源应分时段,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精准至30分钟以内。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制定明确的加号管理流程及标准,严控加号数量,建立加号可追溯机制,提升预约挂号系统安全防御能力。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通过信息化手段将本机构预约挂号系统与全市号源管理平台对接,将本机构预约挂号情况纳入全市号源统一管理、调度及监管,确保号源分配的公益性和公平性。第三章预约挂号第十三条本市实行门诊首诊按专业、按职称的预约挂号制度。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患者实名就医。在注册、挂号、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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