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点(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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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知识学习 法律法规 之三,安全生产法知识点(2014年修正)二O一四年十一月六日,内容简介,安全生产法修正部分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内容更全面、责任更明确、要求更严格、实施更规范、表述更科学。为便于大家更好的掌握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本课件将以知识要点的形式归纳总结各条款的内容,仅供学习参考。,1、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4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2、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
2、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特殊法适用规定)。,3、安全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4、安全安全生产工作的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义务: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7、生产经营单位安
3、全生产从业人员的权利 和义务: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8、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依法对安 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9、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
4、重大问题。10、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1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职责:(1)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有关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
5、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2、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3、安全生产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14、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
6、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15、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16、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17、对安全生产的鼓励、支持和奖励: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
7、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8、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七项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0、安全生产责任制应
8、明确的内容及监 督考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2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22、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9、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
10、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2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权益和义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能力要求:必须具备与本单位
11、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12、,不得上岗作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27、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工作: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8、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
13、业。29、安全生产“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0、必须进行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3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要求: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3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验收、监督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
14、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3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警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4、安全设备全面过程管理要求: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5、。35、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的生产、监测检验要求: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36、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安全管理: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
16、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37、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 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38、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 理: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39
17、、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40、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的安全防护要求: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8、4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42、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责任: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43、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 要求:必须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4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检查的要求: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
19、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4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4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时,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
20、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46、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4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48、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49、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应载明有关保障
21、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50、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六项权利: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
22、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5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5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三项义务: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53、工会依法对
23、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5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要求: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
24、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55、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5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审批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25、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5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的要求: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5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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