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宝: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续督导跟踪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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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凯宝”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上海凯宝 2011 年度规范运作的情况进行了跟踪,情况如下:一、上海凯宝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制度的情况(一)上海凯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1、上海凯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海凯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穆来安。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穆来安持
2、有公司股份 7,92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11%。2、其他主要关联方除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外,上海凯宝的其他关联方主要包括:(1)关联自然人,姓名刘宜善王国明石凤国(已离任)张棚(已离任)杜发新(已离任)刘绍勇薛东升,职务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董事董事董事董事、副总经理董事、副总经理,性别男男男男男男男,年龄54494648504842,任期起始日期2011-11-282011-11-282008-8-262008-8-262008-8-262011-11-282011-11-28,任期终止日期2014-11-282014-11-282011-11-272011-11-272011
3、-11-272014-11-282014-11-28,年末持股数(股)3,000,000840,0001,755,2001,858,0002,642,000120,000,持股比例1.14%0.32%0.67%0.71%1.00%0.05%,-,-,-,-,-,-,-,-,、,、,冯名伟晁恩祥申庆伟(已离任)齐国勋(已离任)奉建芳韩静畅清岭王忠山(已离任)张连新赵宁波朱迎军任立旺穆竟伟,董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男男男男男女男男男男男男女,41774348463458595033424233,2011-11-282011-
4、11-282008-8-262008-8-262011-11-282011-11-282011-11-282008-8-262011-11-282011-11-282011-11-282011-11-282011-11-28,2014-11-282014-11-282011-11-272011-8-272014-11-282014-11-282014-11-282011-8-272014-11-282014-11-282014-11-282014-11-282014-11-28,-1,405,0001,369,700-192,000432,0003,000,000,-0.53%0.52%-0.
5、07%0.16%1.14%,(2)关联法人,合计,95,813,900,36.43%,关联方名称新谊药业联谊制药中兴贸易凯宝化工,关联方类别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其他关联关系,与公司的关系持有公司 10.24%的股份,与公司同受实际控制人控制与公司同受实际控制人控制持有公司 3.56%的股权联谊制药持有其 75%的股权,(二)上海凯宝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情况公司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章制度,建立了规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6、规范运作,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保荐机构通过和相关人员访谈、查阅公司审计报告、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文件、抽查公司资金往来记录等方式对上海凯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情形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海凯宝较好的执行并完善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2011 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没有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情形。,二、上海凯宝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情况,上海凯宝制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7、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对外担保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8、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上海凯宝制定的上述制度尽可能的避免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通过和相关人员访谈、查阅公司审计报告、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文件、抽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报销单以及工资支付记录等形式对上海凯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损害
9、公司利益的情形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海凯宝较好的执行并完善了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2011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三、上海凯宝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情况,(一)关联交易相关制度,1、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七条:“本公司任何一笔关联交易应符合如下规定:(一)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应当遵循诚实
10、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二)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通过关联交易垄断公司的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三)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四)关联人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在股东大会就该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五)本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人民币(含三百万元人民币)或高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含百分之五)的关
11、联交易应由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表决前,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六)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或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从而决定是否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就关联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十二条:“以下关联交易应获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其判断的依据:1、关联交易总额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
12、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高于 30 万元的交易事项;2、关联交易总,额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高于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十三条:“关联交易总额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交易累计金额高于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交易事项(获赠现金或提供担保除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2、关联交易回避表
13、决制度,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就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公司章程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如属下列情形,该董事不得参与表决:(一)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二)董事个人在关联法人任职或拥有对关联法人的控股权或控制权的,该等企业与本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十一条:“本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
14、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决。”,3、独立董事的前置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十四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权利:(一)以下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1)关联交易总额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高于 30 万元的交易事项;(2)关联交易总额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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