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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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9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根据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第四章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选举第五章选区划分第六章选民登记第七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八章投票程序第九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
2、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若干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要充分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民族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第三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设区的市、盟辖旗、县、自治旗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内蒙古军区、人民解放军驻军选举产生。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所辖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旗、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
3、简称旗县级)和苏木、乡、民族乡、(以下简称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旗县级、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分别进行。第四条旗、县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在市或者在其他市辖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参加本旗、县或者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驻地所在市或者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旗、县、市辖区所属企事业组织驻地在外旗、县或者邻近市辖区的,其职工只参加所属旗、县和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驻地所在旗、县或者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驻在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旗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所属的企事业组织的
4、职工,可以只参加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特殊需要的,可以同时参加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内蒙古自治区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驻地所在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六条选举经费,由各工作机构编制预算,分别列入各级地方财政支出。如果本级地方财政确有困难,可以由上级地方财政给予补贴。第七条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选票、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印章等,要使用蒙、汉两种文字。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旗县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苏木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受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旗县、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各级设立相应的选举机构,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上级选举机构指导下级选举机构的工作。第九条选举旗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自治区、设区的市设立选举机构,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旗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一人至
6、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旗县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第十条旗县级、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的职权:(一)负责选举法、直接选举若干规定和本细则的遵守和实施;(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方案,规定选举日,并组织实施;(三)宣传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直接选举若干规定,训练选举工作人员;(四)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选区应选代表名额;(五)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选民
7、证和各种登记表格;(六)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七)组织各选区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八)组织投票选举;(九)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登记当选代表,颁发代表当选通知书;(十)做好选举工作总结并向上级选举机构报告。第十一条各选区设选举工作小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由五至七人组成。选举工作小组的任务:按选举委员会的统一部署,训练工作人员,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组织选民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选民投票选举,办理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选举工
8、作事宜。第十二条每一选区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推选正、副组长各一人,负责组织选举活动。第三章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第十三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决定。代表中的妇女代表应当有一定比例。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分配的妇女代表应选名额不应低于上届,其中,苏木乡级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0%。第十四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选举法的规定,以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人口统计数确定。(一)自治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二)设区的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三)旗县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
9、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四)苏木乡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不足二千的苏木、乡、民族乡、镇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自治区代表名额可以增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旗、县、自治旗、苏木乡、民族乡,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增加百分之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具体名额依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具体名额,依法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苏木乡级人
10、民代表大会代表具体名额,依法由旗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五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城镇和农村、牧区代表名额分配,按选举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牧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旗县级和苏木乡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央、自治区、盟、设区的市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多于所在行政区域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第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内蒙古军区、军分区、驻军团和团以上的领导机关确定。第
11、十七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经确定后,除了因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外,不再变动。第四章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十八条蒙古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蒙古族或者聚居的其他少数民族,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所分配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必须依法保证。(一)聚居境内的蒙古族或者同一其他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二)聚居境内的蒙古族或者同一其他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
12、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三)聚居境内的蒙古族或者同一其他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蒙古族或者同一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四)人口很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五)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是指选举时必须做到的法定比例。有些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如果愿意超过这个法定比例,可以多选一些蒙古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为代表。第十九条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
13、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第二十条自治旗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二分之一。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规定的蒙古族和自治旗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以及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的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审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五章选区划分第二十二条选区的划分本着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组织工作的原则,选区可以按居住区域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企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
14、选举。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牧区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第二十三条选区的具体划分:(一)选举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农村、牧区以一个或者几个嘎查、村民委员会划分选区。苏木、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机关及所属单位,按分布情况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城镇以居民委员会或者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人口较少的相邻居民委员会或者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可以联合划分选区;(二)选举苏木、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一个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几个独贵龙、村民小组划分选区。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以居民(嘎查、村民)委员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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