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714金瑞矿业公司章程(修订)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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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修订),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1年11月修订)1,目,录,第一章 总则 3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第三章 股份 4第一节 股份发行 4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第三节 股份转让 6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第一节 股东 6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0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1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2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4第五章 董事会16第一节 董事16第二节 独立董事18第三节 董事会21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23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23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4第七章 监事会25第一节 监事25第二节 监事
2、会25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7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27第二节 内部审计28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28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28第一节 通知28第二节 公告29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29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292,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0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31第十二章 附则32,3,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3、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青海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青体改(1995)第048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设立,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为:630000100008572。公司于1996年4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6)32、33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A股股票,于1996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第五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Qinghai Jinrui Mineral Development Co.,Ltd公
4、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朝阳西路112号,邮政编码:810028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 亿 柒 仟 叁 佰 肆 拾 万 肆 仟 伍 佰 元 整(RMB 273,404,500.00元)整。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并办理完相关事宜后,再就因此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5、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4,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
6、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政策。依托青,海丰富的煤炭、水电、矿产品资源优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稳定公司煤炭、锶业务的基础上,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壮大公司实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公司、股东和社会谋取最大利益。,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矿业开发、加工、销售;锶业系列产,品的研究、生产、销售;矿业工程咨询、技术服务;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的生产、销售;高科技产品开发、资源开发;其他矿产品开发、加工、冶炼;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收购与兼并;运输;机械加工制造、工业生产资料经营;产品技术开发;汽车零配件批发、零售;冶金设备、除尘设备及非标设备制作、安装;出口本企业自产的化工产品及本企业自
7、产产品和技术;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海塔尔矿、柴达尔矿煤矿开采、生产销售;汽油、柴油、润滑油销售。(以上经营项目国家明令禁止的除外,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第三章 股 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存管。第二十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8、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青海山川铸造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深,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青海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青海三普5,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青海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厦门公司、贵州省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磨料磨具进出口联营公司海南分公司发行550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73.33%。,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贰亿柒仟叁佰肆拾万肆仟伍佰肆拾壹股(273,404,541.00,股),其中普通股为贰亿柒仟叁佰肆拾万肆仟伍佰肆拾壹股(273,404,541.00股)。,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9、、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
10、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项至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项、第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6,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的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11、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12、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 东,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13、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已与证券登记公司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7,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依照法律
14、、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
15、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16、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8,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17、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18、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得通过违规担保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一经查实,公司将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责任人予以罢免,触及刑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应当规范关联交易,严禁发生拖欠关联交易往来款项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第二节 股东大
19、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9,(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
20、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
21、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8人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确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22、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10,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23、;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24、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25、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11,担。,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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