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397 安源煤业公司章程(修订)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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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2 年 8 月 27 日修订),二一二年八月,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 总 则.4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5第三章 股 份.6第一节 股份发行.6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6第三节 股份转让.7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9第一节 股东.9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1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3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5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8第五章 董事会.21第一节 董事.21第二节 董事会.23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9第七章 监事会.31第一节 监事.31第二节 监事会.31
2、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4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4第二节 内部审计.36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6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8第一节 通知.38第二节 公告.38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9第2页,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9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0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2第十二章 附则.43,第3页,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3、章程。,第二条,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江西省人民政府赣股199916号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批准,由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西安交通大学、江西省煤矿机械厂、江西鹰潭东方铜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宜特种电机厂、萍乡裕华大企业总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360000110008833。,第三条,公司于 2002 年 6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于 2002 年 7 月 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
4、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ANYUAN COAL INDUSTRY GROUP CO.,LTD.,第五条,公司住所:江西省萍乡市昭萍东路 3 号,邮政编码:337000,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9,497.9941 万 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5、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第4页,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依法经营,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煤炭开采、煤炭精选加工、煤炭经营(上述三项限分支机构经营),煤层气开发利用,对
6、外贸易经营,矿产品销售,对各类行业的投资,国内贸易及生产、加工,仓储服务,货运代理,设备维修及租赁,房屋租赁,科学研究、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许可的凭证经营)第5页,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
7、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交通大学、江西省煤矿机械厂、江西鹰潭东方铜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宜特种电机厂、萍乡裕华大企业总公司。199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经批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总数为 140,000,000 股。2002 年 6 月 12 日,公司首次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8,000 万 股,股 本 总 数 变 更 为220,000,000 股;2006 年 8 月 28 日,公司实施股权分臵改革,股本总数变更为 269,232,000 股;公司重大资产臵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宜于 2011 年 12 月 26 日收
8、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文件,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公司股本总数变更为 494,979,941 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94,979,941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控股股东为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数为 216,528,41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3.74%。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9、;(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第6页,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10、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
11、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第7页,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2、,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8页,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13、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14、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15、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第9页,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16、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17、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18、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制定“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第10页,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
19、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依照程序予以罢免。“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关联方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臵、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
20、处分决定等;(二)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关联方资产冻结等相关事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关联方资产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四)若关联方无法在
21、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资产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第11页,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
22、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3、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24、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股,第12页,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等多种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25、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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