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股权.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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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股东与股权,教学目的与要求:公司法历来把最大限度地营利、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做为公司的最高价值取向。甚至可以说,近现代公司法的历史就是一部为保护股东利益而奋斗和努力的历史。股东是成立公司的人的基础,他们的利益如不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必将动摇公司制度的根基。本章从股东的概念入手,介绍了公司股东的构成、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股东的法律地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法律性质及股权法律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及股权的行使和救济等,以便使学生对公司的股东和股权的相关制度有全面的了解,并能结合具体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加以分析和运用.,第一节 股东,一、股东的概念(一)股东的含
2、义 由于公司的类型、投资人向公司出资的时间以及取得股权的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对股东的含义可以有不同的表述。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因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出资而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指在公司设立时或在公司成立后合法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二)股东的构成 公司可能由下列三种类型的股东构成:(1)参与公司设立或者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份或出资的原始股东。(2)公司成立后因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或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取得股东地位的继受股东。(3)公司成立后因公司增资而加入的新股东。,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一)股东资
3、格的取得方式 投资人通过认购公司的出资或股份而获得股东资格。就取得股东资格的时间及原因而论,可将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凡在公司成立时就因创办公司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出资或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属于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这些股东属于公司的原始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及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始股东主要包括公司的发起人或创办人,而在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还包括其他在公司设立时即认购了公司股份的人。此外,因在公司成立后认购公司新增资本而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也属于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2、继受取得 凡因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概括继承取得公司出资或股份并成为公司股东的
4、,属于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这类股东即为继受股东。继受股东主要包括受让原始股东的出资或股份的人,以及因其他事由继受他人的出资或股份的人。,(二)股东资格的限制 从各国或地区公司立法的规定看,多对股东资格作一些限制型规定。这些限制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2、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法人 3、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 4、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不得为公司的股东 5、对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的限制,(三)股东资格的丧失 正常情况下,股东资格一直保留。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股东将丧失其资格:(1)公司终止。(2)公司注销股份。(3)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或股份回
5、购。(4)未依公司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5)因违法受到政府处罚而被剥夺股权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三、股东的法律地位(一)股东享有股权 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交由公司进行经营,按其投资份额对公司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的总称就是股权。股权既是股东法律地位的具体化,又是对股东具体权利义务的抽象概括。(二)股东平等原则 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在公司中各股东依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或拥有的出资额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四、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一)股东的权利 股东权利的具体内容因公司的种类及股权的性质不同而不尽一致.(二)股东的义务 各国或地区的公司法对股东义务的
6、规定大同小异,股东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遵守公司章程、向公司缴纳出资或认缴股款、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得抽回出资以及填补出资等。,股东争议问题,股东资格的确认问题 新公司法第33条规定了内外有别的判断股东资格的标准,但实践中的情况远比这条原则复杂得多,在我国目前公司运作不规范、公司法律有待完善的情形下,司法实践中尚有诸多困惑,也成为公司诉讼处理的难点之一。目前,我国许多公司运作不规范,冒名股东、隐名股东、名义股东、干股股东等股东资格的确认纠纷越来越多。实践中,对工商登记、实际出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证据的运用差异极大,使得这类纠纷的处理比较混乱。,案例分析(一)澳星公
7、司是成立于1996年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在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和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中均记载该公司股东为富达公司和郭某,各占50%的股份。同年,富达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姜某,但股权转让合同未到工商局备案,澳星公司的章程也未作修改。1999年,澳星公司进行重组,重组后工商登记的股东为科大公司、郭某、伊某。后姜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并确认郭某非法转让其在澳星公司出资额的行为无效。,案例分析(二)2008年9月,陈某与周某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陈某拟出资100万与韩某在济南市某区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陈某因不在济南居住遂委托周某以周某的名义在该公司中出资,并代为行使在该公司中的股东权利,但
8、涉及股东权的实质内容如股利分配、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重大问题,周某应当取得陈某的同意。对此,韩某知情。,协议签订后,陈某按约定以周某的名义出资100万,韩某出资60万,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各方在工商部门办理了登记,登记显示周某和韩某系该公司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经营效益良好,2009年10月,周某与韩某召开股东会决议,进行分配股利,周某分得5万余元,韩某分得3万余元。而陈某在公司分配股利时毫不知晓。,2010年1月,陈某知道公司分配股利后,向周某发出解除双方委托协议的函件,并要求周某将股利10万余元返还,而周某却认为其系该公司的股东,股东的资格已经为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所记载,且在工商部门予
9、以登记,而陈某的股东资格在文件和登记中都没有记载,二人只是借贷关系。协商无果后陈某向法院起诉。问:陈某的主张可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案例分析(三)2003年5月16日,A公司通过改制方案,决定将A公司改制成为经营者持大股、内部职工参股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388万元,股东39人。6月26日,被告A公司通过了公司章程,该章程中表明原告(职工李某)以货币出资15万元。此外,被告的工商档案材料中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和银行出资证明均表明原告的投资款为15万元。但原告只自愿向被告交纳入股款1.5万元,其他款项由他人认缴。,6月30日,山东省威海市工商局向被告颁发了企业营业执照,工商登记
10、材料中显示原告的入股款仍是15万元。2004年2月,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申请,同年3月12日从被告处领取股份金1.5万元,原告原持有的股份现由被告的职工持股会持有。2005年9月,被告向全体股东发放了股权证,股份总额为1388万元,并设立了股东名册,因原告已离开A公司并办理了退股手续,故股东名册中没有原告的名字。后原告以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的其投入资本金为15万元,且其退股系被告所迫,被告违反了法律不准抽逃注册资金的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其股东资格,其享有的股权额为15万元。,案例分析(四)200年5月20日,张某、陈某、黄某合议成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商议后,陈某、黄某各出资30万元
11、,张某出资40万元,共100万元存入银行作为公司的注册资金。张某将存单复印后即将自己出资的40万元取出用于自己私有公司的经营,后以该存单复印件为依据,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骗取会计师事务所于5月30日出具的验资报告。6月20日,张某在工商部门申请注册成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并获得了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本案如何定性?,案例分析(五)华越集团的章程记载李某、王某、赵某为华越集团出资人,2006年底,李某因急于出国,在未通知王某、赵某的前提下,于2006年11月25日代表王某、赵某分别在华越集团股东会决议、华越集团职工大会决议以及两份免职证明上签字,上述四文件的主要内容是:吸收张某为
12、本企业成员,张某不入资;选举张某为法定代表人;免去李某的董事长职务及法定代表资格;免去李某、,王某、赵某退出本企业,同意吸收张某、董某为新股东,同意李某、王某、赵某退出本企业,同意李某的出资20万元、王某的出资15万元转让给张某,同意赵某的出资15万元转让给董某,同意免去张某的经理职务及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同意免去李某的监事职务。该决议上股东签字有李某、王某、赵某否认该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字为其三人本人所签。2008年3月18日华越集团第二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张某、董某组成新的股东会,企业注册资金仍为50万元,,变更后的出资情况为张某货币出资35万元,董某货币出资15万元,选举张某任经理为企业
13、法定代表人,选举董某为监事。张某、董某在该决议上签字。后经张某申请,华越集团股东变更登记为张某、董某。李某向张某出具其签字的委托书,委托其代为办理事务为公司(企业)变更登记事宜,未有转让股权及作出股东会决议事宜。现李某、王某、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张某、董某于 2008年3月18日作出的两份华越集团股东会决议无效。,第二节股权,一、股权的类型(一)自益权和共益权 依股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自益权。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共益权。,(二)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依股权的重要程度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固有权是公司法赋予
14、股东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非固有权是指依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可剥夺或可限制的权利。,(三)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依股权行使方式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单独股东权是指可以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四)一般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 以其权利行使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划分。一般股东权是指公司的普通股东即可行使的权利;而特别股东权则是指专属于股东中特定人的权利.,二、股权的法律性质(一)主要学说 各国或地区的公司法对股权内容的规定大同小异,但对于股权性质的认识在学理上却大相径庭。在我国法学界对股权性质研讨的过程中
15、,较有影响的观点主要有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股东地位说、独立民事权利说等。,(二)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 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成立后股东和公司各自享有的法定权利,它们因出资行为的完成和公司的正式成立而同时产生。股权的享有者只能是股东,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享有者只能是公司,二者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各自拥有独立的内容和排他的性质。,三、股权法律关系(一)股权的主体股权的主体即股权的享有者,而股权的享有者只能是股东。股权的主体可以是单数,也可为复数。(二)股权的内容股权既有财产权的一面,又有非财产权的一面。前者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后者如表决权。这就决定了股权的内容具有综合性。我国公司法对
16、股权的内容有明确规定。,(三)股权的客体 股权的客体是指股权的作用对象。一般而言,股权是股东对公司所行使的权利,即以公司为作用对象。因此,股权的客体就是公司本身。,四、股权的内容(一)股利分配请求权(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三)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的优先权(四)表决权(五)知情权(六)诉讼权,五、股权的行使(一)委托代理行使制度 一般而言,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可由其本人亲自行使,本人因故不能亲自行使时,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法人股东的股权除可由法定代表人行使外,一般由指定代理人行使。(二)股权的转让 股权的转让是指公司的股东依照一定的程序把自己的股权让与受让人、由受让人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17、六、股权的救济 公司法对股东的救济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股东可以通过行使公司法赋予的权利来使自己的股权得以实现;二是在行使上述权利后仍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时,股东可以寻求司法救济。,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一、出资的概念 我国公司法中通常使用的出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出资是和股份对应的概念,通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出资人对公司资本所作的直接投资及所形成的相应资本份额。广义的出资可泛指各种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资本的直接投资.,二、出资证明书(一)概念及法律特征 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凭证。其法律特征主要有:(1)出资证明书是表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的
18、证书。(2)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出资的证明文书,它不仅证明出资的主体,而且可以证明出资的金额和出资的比例。(3)出资证明书是要式证书,必须依法定条件制作。,(4)出资证明书不能用于商业交易和流通。(5)出资证明书必须在公司成立以后才能向股东签发(二)记载事项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三)效力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并应由董事长签字。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形下,出资证明书的效力主要表现在:1、出资证明书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2、出资证明书具有证明股东权利义
19、务范围的效力,三、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置备的用以记载股东及其所持股份数量、种类等事宜的薄册。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依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四、出资的转让(一)出资转让的概念出资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自己的出资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其主要法律特征可概括如下:1、出资转让是一种股权买卖行为2、出资转让不改变公司的法人资格3、出资转让是要式行为,(二)转让的方式及限制(三)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权转让(四)出资转让的程序1、公司内部股东变
20、更登记2、股东工商变更登记,案例分析(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张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公司出资40%,乙公司和丙公司各出资20%,张某和李某各出资l0%。公司成立后,乙公司未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直接将自己10%的股份转让给丙公司。张某拟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陈某,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甲公司和李某表示同意。但都表示要购买张某的股份,乙公司一直不作回复,丙公司明确表示反对.,甲公司、李某和陈某的出价均为20万元,甲公司和李某表示要分期支付,陈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张某将股份转让给陈某。陈某受让股权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更换公司董事,董事会不予理会,陈某要求丁公司购
21、买自己的股份丁公司拒绝,陈某起诉丁公司要求收购自己的股份,法院判决陈某败诉。,丁公司总经理王某购买的新设备质次价高,李某经调查受了对方公司的贿赂,李某向监事会反映。问题:(1)乙公司直接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2)张某将股份转让给陈某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名理由。(3)法院判决陈某败诉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4)陈某可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5)李某可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案例分析(七)甲与丙签定一协议,协议约定甲出资50万与乙成立a公司,甲决定委托丙以丙的名誉在公司中出资,并且由丙代甲在a有限公司中行使股东权,但同时约定涉及股利分配、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重大问题,丙应
22、获得甲的同意。对此行为乙知情,乙出了60万元用于成立a有限公司。a公司成立以后公司章程及所有工商登记的文件显示乙和丙是公司的股东。,a公司成立后效益很好,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公司决定增资扩股,后乙、丙召开股东会,决定引入新股东b公司,并由丙转让部分的股权给新股东b公司,同时新股东b公司公司再向公司投入50万元。股东会决议通过后,a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了相关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的变更登记。后甲得知相关情况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其股东地位同时确认丙转让股权的行为及增资扩股的行为无效。请问其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例分析(八)A转让股权所造成的损失。自然人A和公司甲都是乙公司的股东之一,200
23、4年年底,甲要收购A及其他部分股东的股权,乙结合公司净资产价值、公司资产负债率、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方向等,对股权价值作了综合说明,并由自然人A与甲公司依法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06年年初,A认为乙在作股权说明时,提供了错误的会计报表,给A造成了损失,并以甲和乙为共同被告诉讼至法院,要求甲乙连带赔偿请问:(1)法院能否受理本案?(2)A要求甲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一、股份的概念二、股份的表现形式三、股东名册四、股份的转让,我国公司法上对少数股东权的规定有:1、请求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公司法第40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24、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法第101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41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25、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3、股东临时提案。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4、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公司法第111条第2款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5、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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