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伦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0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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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三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
2、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3、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尚需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交易商协会有关债务融资方面的规定,并就相关信息在交易
4、商协会指定的媒体发布。,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当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第一节 有关公司股票、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证券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等。,第十一条 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证券发行申
5、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披露适用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第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十六条
6、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
7、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
8、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
9、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10、他情形。,本条第二款中的第(二)、(三)、(四)、(五)、(十)、(十五)以及(十七)项所要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的披露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
11、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二节 有关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公告;,(二)募集说明书;,(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四)法律意见书;,(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本公司发行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
12、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投资者购买本公司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投资风险。”,第二十五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第二十六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13、告和审计报告;,(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第二十七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14、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
15、裁事项;,(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
16、大事项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第二十九条 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三十一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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