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相关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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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国发【2010】23号文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通知”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1,国发【2010】23号文,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减灾自动控制,2,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2、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2,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
3、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2,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
4、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2,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要求1: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要求2: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
5、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要求3: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要求4: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2,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二)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要求1: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
6、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要求2: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确保能够实时掌握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要求3: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发挥人员定位系统在定员管理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要求4:2010年底前,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要求5:2011年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2,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三)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要求1: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
7、救器。要求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要求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要求4: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要求5: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8、”的目标要求,2,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四)建设完善矿井压风自救系统。要求1:煤矿企业必须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要求2: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但不得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要求3: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要求4: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要求设置压风自救装置。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要安设
9、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要求5: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压风自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2,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五)建设完善矿井供水施救系统。要求1: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设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要求2:除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三通及阀门外,还要在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人员较集中的地点设置供水阀门,保证各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实现提供应急供水的要求。要求3:要加强供水管路维护,不得出现跑、冒、滴、漏现象,保证阀门开关灵活。要求4: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供水施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
10、“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2,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六)建设完善矿井通信联络系统。要求1: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设井下通信系统,并按照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要求2: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要求3:井下避难硐室(救生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要求4:要积极推广使用井下无线通讯系统、井下广播系统。发生险情时,要及时通知井下人员撤离。要
11、求5: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2,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各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做好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要根据各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方案,明确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目标、任务、措施及进度安排。要建立投入保障制度,提足用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从人、财、物等各方面保证建设进度。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有针对性的措施,从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严
12、格把关,科学组织施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各煤矿企业要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全面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并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进展情况每季度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三、加强对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组织领导,2,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各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扎实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要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制定本地区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划,并率先建成一批安全避险示范矿井;要组织专家开展技术指导
13、,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及时总结推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经验,并对进展较好的煤矿企业给予表彰。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划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三、加强对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组织领导,2,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并根据井下采掘系统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要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系统维护,保证系统灵敏可靠。要建立应急演
14、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联合应急演练。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入井人员培训,使其熟悉各种灾害情况的避灾路线,并能正确使用安全避险设施,充分发挥其作用。,四、加强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2,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各煤矿企业按照规划和方案加快建设进度。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纳入监察工作重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严格监察执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能按期完
15、成建设要求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要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督促基建、整合技改矿井在投入生产前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各地要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进展情况的检查,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五、加强对建设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监管监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
16、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
17、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3,安监总煤装201133号,1.制定依据: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 制定目的: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适用范围: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3.总体要求: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4.责任主体:煤矿企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
18、一责任人)5.监管监察: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总 则,3,安监总煤装201133号,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
19、、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建设基本要求监测监控系统,3,安监总煤装201133号,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
20、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建设基本要求监测监控系统,3,安监总煤装201133号,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14.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15.所有入井人员
21、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建设基本要求人员定位系统,3,安监总煤装201133号,16.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17.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18.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配备显示设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设基本要求人员定位系统,3,安监总煤装201133号,19.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
22、总煤装201115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20.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21.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22.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建设基本要求紧急避险系统,3,安监总煤装201133号,22.紧急避险设
23、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23.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24.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25.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建设基本要求紧急避险系统,3,安监总煤装201133号,26.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
24、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27.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28.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建设基本要求压风自救系统,3,安监总煤装201133号,29.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有条件的矿井可设置压风自
25、救装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3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敷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31.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建设基本要求压风自救系统,3,安监总煤装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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