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普生物:公司章程(7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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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一二年七月,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六章,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九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十章,第一节,第二节,目,录,总则.1经营宗旨和范围.2股份.2股份发行.2股份增减和回购.3股份转让.4股东和股东大会.6股东.6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9股东大会的召集.12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3股东大会的召开.15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8董事会.22董事.22董事会.25董事会专门委员会.29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2、人员.29监事会.31监事.31监事会.32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3财务会计制度.33内部审计.35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6通知与公告.36通知.36公告.37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8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8解散和清算.39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1第十二章 附则.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3、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60 万股,并于 2010 年 9 月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TIANJIN RINGPU BIO-TECHNOLOGY CO.,LTD.,公司住所: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西区2-1-201;,邮政编码:300308,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278.4
4、8 万元。,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八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1,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
5、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兽用生物制品和药品,向畜牧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为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食品安全保驾护航。以科技创新,提升顾客价值,使企业价值最大化,回报社会,回报员工,回报股东。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生物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企业自有资金对高科技产业投资;兽药(生物制品除外)销售;细胞毒灭活疫苗、胚毒灭活疫苗、细菌灭活疫苗生产(限分支生产经营)。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二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6、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为李守军、梁武、苏雅拉达来、鲍恩东、李旭东、张凯、周仲华、陈凤春。发起人以天津瑞普生物集团有限公司 2007 年 122,1,3,4,5,7,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折成发行人股份 50,500,000 股,其认购股份情况如下:,序号268合计,股东姓名李守军梁武苏雅拉达来鲍恩东李旭东
7、张凯周仲华陈凤春-,股份数(万股)3,201.80656.40328.20273.60240.00200.00100.0050.005,050.00,持股比例(%)63.4013.006.505.424.753.961.980.99100.00,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829.6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
8、(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3,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二条,公司收
9、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要约方式;(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10、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4,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11、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12、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5,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据公司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3、,(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14、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6,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1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
16、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7,(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七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17、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的利益。,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公司也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
18、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产的,有权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其所占用公司资产时,通过变现其所持公司股份8,清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占用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出罢免。,第
19、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批准以下
20、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签9,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1、 300 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上述 1 至 5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22、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批准以下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23、;(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24、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11,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提供网络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25、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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