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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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鹿城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及温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交通工程是指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中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中修等工程。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交通工
2、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三)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四)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五)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六)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七)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第五条 鹿城区交通局主管项目,并由鹿城区质监站主管监督项目,应严格按本细则规定实施质量监督。第六条 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质量责任,接
3、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或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交通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第七条 交通工程实行质量举报制度,对交通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投诉、举报。第二章 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第八条 鹿城区交通局主管全区交通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下设鹿城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内管辖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鹿城区质监站业务上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温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以
4、下简称省局、市局)的指导。第九条 鹿城区质监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70%;(二)具有较完善的质监人员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制度和条件;(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公路或水运专业工作经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常规检测条件和能力,中间检测(原材料抽检、实体检测)宜委托或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具备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对交通工程质量进行试验检测;(五)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六)经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考核合格。第十条 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质监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
5、有本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三)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职责分工。监督范围按分级主管,各司其职的原则划分。鹿城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除省厅质监局、市质监局为主管监督外的工程。第三章 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对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三)监督检
6、查从业单位合同履约情况;(四)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或监理;(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等内容;(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方法、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试验数据是否准确、真实、可靠;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定期抽检和公布原材料、产品的质量情况;(八)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九)对完工项目进行
7、质量检测或质量鉴定。第十三条 质监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测、检查、拍照、录像;(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质监人员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质监人员对其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单位的商业秘密有义务保密。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应建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上级质监机构及被监督单位报告或者通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交通
8、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妥善保管质量监督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第十七条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公开办事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质监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或失职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上级质监机构投诉、举报。第四章 质量监督程序第十八条 项目前期的质量监督(一)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时,有关单位应邀请质监机构派员参加。质监机构应对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二)按照职责分工,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时,质监机构应对招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及质监机构备案。(三)规定
9、限额以下的小型项目如直接委托社会监理的,在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前,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会同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应携带下列材料,到质监机构汇报监理工作初步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1、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材料;2、监理服务合同商定稿;3、拟选派的监理人员名单、分工、主要监理人员工作经历及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执业管理手册;4、监理试验室的装备和试验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监理服务合同应根据项目类型分别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或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前三十日,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向主管质监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质量监督
10、手续,乡村桥梁改造、联网公路、乡村大中修公路可打包办理监督申请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申请开工。第二十条 办理质量监督申请书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工程概况表;(二)项目审批文件(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等),施工图纸;(三)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复印件);(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五)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六)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一条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确定监督计划和质监人员,并向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
11、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被告知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工程项目,经整改完善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第二十二条 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质监机构报备现场组织机构及质量保证体系,并按质量监督通知书的要求及以下规定,分阶段及时向质监机构报送有关文件和资料。(一)施工单位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自检程序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自检负责人及自检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二)监理单位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质量控制程序及监理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及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三)工程变更设计
12、及批复文件;(四)分阶段招标的施工、监理、检测等合同文件及资质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若在施工现场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必须在工程实质性开工前通过考核认证。工地临时试验室未通过考核认证的,不得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工地临时试验室考核认证程序按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质监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及时组织监督交底,明确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及质量控制要点。第二十五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向质监机构报告工程质量情况,报送有关材料:(一)有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应在每月日前按规定格式、内容,分别向质监机构报送工程月报、工程监理月
13、报或试验检测工作月报。(二)质监机构需要的文件、材料或报表。(三)对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等重要质量指标,经检测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质量标准要求时,检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质监机构报告,不得拖延或隐瞒。第二十六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质监机构应当按照质量监督通知书及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及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开展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第二十八条 质监机构在质量监督检查或抽查中,如发现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监督抽查意见书。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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