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联合体投标、承包及其合同管理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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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联合体投标、承包及其合同管理要点苏州相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毛永群 顾晓萍摘要:本文论述了联合体投标、承包的形成和特点及其合同管理中相关问题的处理。通过实例回顾,介绍对其合同管理中相关问题的操作实务,供同仁们参考。关键词:联合体投标、承包、联合投标协议|、合同管理1、联合体投标、承包的形成、要求和特点所谓联合体投标、承包,它是建设工程投标、承包的一种特有模式。对于一个工程项目来说,它不是由几家单位对其某一部分分别进行独立投标、承包,也不是由一家单位对整个项目进行独立投标、承包,然后依法分包,而是由几家单位通过协议方式联合起来,对整个项目进行共同投标、承包。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得从工程投标之前讲
2、起。一般情况下,大型复杂项目,不但工程量大,而且往往涉及的工程类别也较多。从目前承包企业的资质状况和施工能力来看,只有少数集团性企业才能具备多类别资质和独立承包这类工程的实力,而更多的施工单位,虽然主营类别实力很强,也只能承担整个项目的部分工程量和工程类别,不具备独立投标、承包的资格和能力,因此而被拒之独立投标大门之外。但是,如果他们能够根据拟承包工程的特点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力状况,自愿地联合起来,互相取长补短,形成一个联合体投标,就有可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获得承包权。这样,便形成了联合体投标、承包。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和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联合体投标、承包是我国现行法
3、律所允许的,是符合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实情的。对于招标单位来说,可以更大范围择优挑选承包单位,对于联合体的各方成员来说,无疑提供了对大型复杂项目参与竞争的机会。但是,对于联合体投标、承包,国家法律也是有其原则要求的。其一:“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这是对联合体投标、承包的资质限制性条件,和其他模式的投标、承包的资质要求一样,必须严格执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其中最低资质的单位必须满足拟承包项目相应的资
4、质,而不是其中有能够满足其资质要求的单位即可。否则,将因不满足其资质要求而废标,实现不了联合体承包。因此,联合体在形成之前就必须注意这一点。其二:“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如果没有提交此协议,就不能被认定为联合体投标,自然也谈不上联合体承包。有了此协议,“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谓共同签订合同,就不是以一家为代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也不是联合体各方成员分别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成员与招标人在一份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这是联合体承包合同区别于总承包和平行承包
5、合同的重要标志。否则,招标人无法就整个项目要求联合体各方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由此看来,联合投标协议,既是联合体投标、承包的前提和基础,又是向招标人就拟承包的整个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既明确各方拟承担工作和责任,又表示相对于招标人是一个整体。而共同签订合同,则是联合投标协议的延伸,它既表示联合体无论哪一方成员,承担什么工作,工作量大小,不但互相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且相对于招标人来说,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又表示各方的法律责任是连带的。其三:联合投标协议必须是各方自愿的,而不是受他人(主要指招标人和相关有权部门)强制形成的。自愿,本是协议的一个重要属性和原则,联合投标协议自然也不例外,否则,无
6、论对于招标人还是投标、承包人来说,都是不利的。首先,对于招标人来说,将人为地限制了招标对象和范围,不利于择优挑选承包人;对于其他投标人来说,势必影响平等竞争,而对于联合体本身来说,一旦中标,他们对承担连带责任不会有足够的思想准备,联合体各方成员之间的大量配合、协调和统一工作就很难到位,不利于承包合同的顺利履行。纵观联合体投标、承包的基本要求和与其他投标、承包模式的比较,不难看出,联合体投标、承包模式有以下特点:(1)对于招标人来说,可以更大范围择优挑选承包人。它与平行承包模式比较,可以大大减少合同管理工作量和协调工作量,对承包方的违约,不但可以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还有可能通过追究其他成员的连
7、带责任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2)对于联合体来说,无疑增加了投标、承包大型复杂工程的机会,即所谓合而为一,各方受益。同时,与平行承包模式比较,也增加了连带责任和合同管理及协调工作量,体现了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与总分包模式比较,联合协议与分包协议不是一个层次上的协议 ,联合协议是联合体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它既是联合体成员之间的法律行为,又是对招标人的共同承若。而分包协议不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总分包单位之间的法律行为,两者所产生的连带责任的范围也不一样,前者是就整个工程项目而言,而后者只是就分包工程而言。概括起来,一份标书,各方参投,协议联合,寻找商机,一份合同,共同签订,分
8、工合作,责任连带,工作有别,地位平等,成员之间,自行协调,这是联合体投标、承包模式区别于其他投标、承包模式的显著特点。2、联合体承包模式合同管理中相关问题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仍采用统一的示范文本,为施工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提供了基本模式和思路。经过多年的实践,当事人各方对常见的承包模式和方式的合同签订及其管理都有比较成熟的经验,这里不作详述。但是,由于联合体承包模式的特殊性,它与其他承包模式虽有相似之处,却有原则区别,再加上这种承包模式并不多见,因此,对其合同管理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值得一提:2.1关于中标人(承包人)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联合体在投标实务中,虽然他们共同参与,但在开标时,多数推荐
9、一个代表陈述投标文件,但这决不意味着他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投标人,而实质上他仅仅是联合体投标的一个成员,中标以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往往容易误将这个成员作为中标人,忽视了联合投标协议的成在。到了签订合同的时候,仍然不能完整地、准确地掌握联合体承包模式的基本要求和特征,又往往习惯地不是按总分包模式,就是按平行承包模式签订承包合同。看起来,这似乎仅仅是操作方式欠妥,而实质上是改变了承包主体和承包范围,是关系到承包主体完整性和合同体系涵义一致性的原则问题,对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特别是对连带责任和分包规定)也有重要影响,因此,切不可疏忽,必须按照法律对其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2.2关于联合协议及其补充
10、问题就其联合协议的本身属性来讲,它是联合体成员之间的法律行为,而业主和监理的合同管理是以承包合同为对象的,从这个角度来看,联合协议似乎不在业主和监理的合同管理范围。但是,从联合协议的内容和要求来看,它不但是明确各方工作和责任的依据,而且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对招标人的共同承诺,必须将它列入合同管理的范围。联合体中标进场后,应向监理方提供包括联合协议在内的完整的投标文件,监理方应根据协议内容和投标承诺督促他们履行。同时,建议业主,在与联合体签订合同时,应将联合体各方的工作和责任(包括连带责任)写进专项条款,以便对照执行。然而,联合协议形成于投标之前,对于投标工作来说,容易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到了
11、施工阶段,难免会有未尽事宜需要解决,特别是联合体成员之间大量的配合、协调和统一工作。例如: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编制、会审及其实施问题、安全、文明工作的统一部署管理问题等等。这里,值得指出的是,对于常见的平行承包模式,由于承包单位之间没有连带责任关系,其大量的配合、协调和统一工作,是通过业主和监理来组织实施的。而联合体承包模式,由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了他们的连带责任,他们相对于业主来说,是一个承包整体。因此,这些工作自然而然应由他们自行解决。作为业主和监理,有责任督促他们做好上述工作,作为联合体各方成员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及时补充和完善联合协议。整个施工过程,联合体始终是以联合协议维系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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