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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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从健全制度入手,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和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镇、县级各部门、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行政村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并负责实施的各类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小型
2、工程建设项目(含建筑安装、市政、装饰、绿化、土地整理及水利、交通、电力项目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不含五十万元)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不含五十万元)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不含二十万元)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超过上述限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发包,按嘉善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3、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定标的合理性。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负总责,成立镇小型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招标办),该办公室可与镇政府相关内设科室合署办公,负责本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县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小型工程建设的需要设立临时性招标工作机构。第五条 县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别负责本专业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应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第二章 招
4、标第六条 进行招标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办理了规定的手续;(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七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对一些有特殊专业要求或拟用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经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可进行邀请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3家,且应符合承担相应工程的资质要求。第八条 招标人如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条件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组织招标活动。第九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向招标办提出招
5、标申请,确定招标方式,并提交工程前期有关资料,填写相关表式(主要注明工程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情况、工程规模、开竣工日期、发包条件等内容),由镇招标办进行审核;(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三)研究确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四)接受潜在投标人的报名,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六)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组织开标;(七)由评标委员会按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八)确定预中标单位名单,并形成书面评标报告;(九)对拟中标单位进行3天公示;(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按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廉
6、政合同。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应通过县招标采购网(#)及张贴公告等途径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在三家以上、七家以下的,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潜在投标人过多时,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总数不少于七家的投标人。将资格审查结果通知各报名单位。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应根据项目的设计、投资概算、施工工期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编制标
7、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十日。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适当缩短时间,但最短不得少于五日。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向有关部门备案。第三章 投 标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第十六条 投标人资格经审查合格后,招标人向投标人出售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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