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房地产路线当前外商投资中国房地产规范性文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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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外商投资中国房地产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346号),2002年2月11日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2、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2006年7月11日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192号),2006年8月14日发布 4、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2006年9月1日发布 5、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
2、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第50号),2007年05月23日发布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2007年7月10日发布 7、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23号),2008年7月1日实施 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号),2008年7月8日实施。,外资企业参与房产开发模式,外资房地产开发类型直接投资包括直接开发建设、购买国内开发企业股权(51%以上)和购买物业;间接开发,在房地产生产环节中套利(收购债权,参股房地产企业,融
3、资借款等),直接投资:1、设立企业直接开发2、以股权转让、并购等方式投资房地产3、直接购买开发成熟物业间接投资:1、参股2、购买债权3、其他,外商房地产开发流程图,外资房地产公司流程图(按照最新政策要求),购买土地,商务、工商办理成立手续,公司设立,房地产开发,资金运作,自有资金,银行信贷资金,政府手续办理,销售管理,汇入土地储备中心帐户保证金,项目开发管理,建设建造管理,信托资金,退出策略,财务管理,其他借款,房地产企业资金来源与融资形式,房地产企业开发资金来源1、自有资金(30%-50%)2、商业银行贷款(50%-70%)3、预售资金(5%-10%)4、供应商垫资(5%-10%),房地产企
4、业融资形式 1、银行贷款2、证券融资3、合作融资4、债券融资5、信托融资,各种资金来源说明1、银行贷款是房地产融资的主渠道,也是最有效的。在目前的情况下,房地产以银行为主导的模式,短期内不会改变2、公开上市,理论上讲是最佳途径,因为直接融资,可从容化解金融风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改善企业资本结构。但是,房地产企业上市非常困难,因为它的赢利模式有别于一般工业企业,资金流不连续,呈现周期性的大进大出状况,难以达到上市要求。再者,上市门槛依然很高;不过,房地产股票融资方式作为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方式之一,未来的发展前景很大,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成熟和人们投资意识的改进,股票融资将会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3、
5、发行债券,目前我国采取发行房地产债券的企业也屈指可数,因为发债融资对筹资企业的条件要求较高,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很难涉足。再加上我国企业债券市场运作机制不完善和企业债券本身的一些缺陷,国内房地产企业大都不采用这种融资方式 4、房地产信托在央行收紧银行信贷后,异军突起,有力支撑了房地产商的开发投资经营活动。现今,国内房地产融资渠道最具前景的是房地产信托。因为其具备了很好的投资优势:(1)房地产投资信托通过集中化专业管理和多元化投资组合,选择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及业务,可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取得较高投资回报。(2)中小投资者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同时,可以间接获得大规模房地产投资的
6、利益。(3)房地产投资信托提供了一种普通投资者进行房地产投资的理想渠道。5合作融资不是主要采用形式,主要适用于因单个资金不足的小企业之间共同开发,而且有些时间太长,合作结果和前景不确定。,当前房地产融资情况分析,一、房地产企业融资特征:1、以银行信贷为主导的单一融资格局 2、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日趋活跃 3、房地产融资市场体系不健全 二、房地产融资市场的发展趋势 1、融资市场格局多元化 2、房地产融资体系逐步健全 3、资产证券化积极推进 4、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房地产企业与集合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
7、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方式。,信托公司对金和资金信托项目筛选的原则1、信用功能原则2、经济效益原则3、政策扶持原则4、资金需求原则5、保险系数原则6、快速筹资原则7、树立品牌原则,房产信托筛选流程,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
8、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二)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三)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
9、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境内进行上述活动。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
10、开发经营管理(六)对投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八)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九)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规划许可批准的期限和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等经营活
11、动的监管,发现囤积土地和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二),三、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十)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十一)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
12、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十二)外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符合条件的允许汇入并结汇;相关房产转让所得人民币资金经合规性审核并确认按规定办理纳税等手续后,方允许购汇汇出。四、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十三)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
13、责任,高度重视当前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可能引发的问题,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地不得擅自出台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清理整顿并予以纠正。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有关操作细则,加强对各地落实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政策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擅自降低企业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比例,以及管理不到位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违规跨境交易和汇兑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十四)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建设部、商务部、统计局、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
14、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完善外资房地产信息网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尽快实现外资房地产统计数据的信息共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二六年七月十一日,2006年7月11日建设部出台171号“外资限炒令”,商资字(2006)192号,一、意见所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是指从事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各类住宅、宾馆(饭店)、度假村、写字楼、会展中心、商业设施、主题公园等建设经营,或以上述项目建设为目的的土地开发或成片开发项
15、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二、境外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应根据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注册登记后,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建设经营活动。三、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70%。四、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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