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昆明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昆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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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昆明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题注】 【文号】昆政发199610号 【颁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日期】1996/03/06 【实施日期】1996/03/06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建口 【执法主体部门】昆明市房产管理局 【正文】 为加快我市城镇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云南省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和昆明市安居工程实施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安居工程的原则和实施范围 实施安居工程实行“政府扶持、单位支持、个人负担”的原则,为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政策示范。 本方案在昆明市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辖区范围内实施,市属八县(市)可参
2、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相应的办法。 二、安居工程的规划和建设 安居工程的建设计划,纳入本市基本建设计划和住宅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房管局主持编制,市建委统筹平衡后,报市计委审批。 安居工程的建设用地,由市规划、土地部门在每年的住宅建设总用地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由市土地局和市政府指定的单位根据建设计划和定点规划统一征用后,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今后,单位住房建设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征用土地。 安居工程的设计、施工,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一经确定,不得转包。安居工程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市房管局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建设合同,实行建设目标责任制和风险抵押办法。 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要坚持综
3、合开发、配套建设、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体现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和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安居工程的配套设施与住宅建设同步进行,同步交付使用。安居工程的户均建筑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安居工程的建筑标准,市建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负责组织制定,并负责对工程质量、验收等进行指导、检查和协调。 三、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和运用 安居工程的建设资金,遵循“政策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实行“集中管理、专项专用、适时调度、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渠道为: 1、市人民政府安居工程专项建设资金。 2、市人民政府安
4、居工程住房解困资金。 3、省、市人民政府安居工程补贴。 4、国家、省下达的安居工程专项贷款。 5、政策性住房资金贷款。 6、预收售房款。 7、安居工程经营积累资金。 8、项目承建单位自筹资金。 9、其他资金。 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由市房管局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资金的筹集、使用、调度、结算、资金的计划管理以及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贷款审核等业务,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 房改资金管理部门每年必须在城市住房基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周转使用。 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并从事住宅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1996年至2000年期间,均应按当年开工的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25元的
5、标准,向市政府上缴住房解困资金。住房解困资金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发放建筑许可证时代收后,交市房管局专项用于安居工程建设。 四、安居工程的扶持政策 安居工程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1、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一律以行政划拨方式解决。 2、营业税、耕地占用税、预算设节基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安居工程住宅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免缴农业发展基金、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设施增容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人防设施配套费、旧城改造基金、中学教育设施配套补助费、供水建设费、电贴、发展专项新墙体材料费,价格审验费、开发管理费、旧城改造管理费、城市规划管理费、拆迁管理费、水利设施费、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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