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规程.赣州市政府采购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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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及质疑处理行为,保护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参与赣州市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质疑,被质疑人依法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质疑是指直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被质疑人提出质疑;以及潜在参与政府采购的
2、供应商对采购项目公告有疑问的,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被质疑人提出质疑。本规程所称被质疑人是指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规程所称的直接参与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响应)供应商;本规程所称的潜在参与是指对政府采购项目公告有疑问的供应商。本规程所称采购文件是指采购项目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对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本规程所称采购过程包括招标(资格预审、谈判、更正)公告发布、采购文件发出、开标、评标(谈判、
3、询价)、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第四条 被质疑人处理质疑,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事项及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教唆供应商进行虚假、恶意质疑。第六条 被质疑人要高度重视供应商质疑,不得阻碍供应商质疑,不得无故拒绝供应商质疑,要指导供应商质疑及办理质疑工作,提高质疑工作效率。第二章 质疑的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书面质疑: (一)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内容的;(二)采购文件未按照规定程序澄清或者修改的;(三)采
4、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四)采购程序违反相关规定的;(五)采购当事人、评标(审)委员会成员存在串通行为的;(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七)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并按照被质疑人和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质疑书副本。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二)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品目号;(三)具体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当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
5、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经公证处公证);(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提出质疑的日期。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第九条 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第十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是直接参与或潜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二)与质疑事项存在利害关系;(三)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质疑;(四)质疑书应当符合本规程规定;(五)同一质
6、疑事项未经质疑人质疑处理;(六)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潜在参与及未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视为与采购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得对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第十一条 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被质疑人提出质疑。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的内容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有疑问的,应在投标(响应)截止日三天前提出质疑。第十二条 质疑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提出质疑的时间以被质疑人收到书面质疑书的日期为准。第十三条 被质疑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处理质疑工作。第十四条 被质疑人收到质疑书后,应当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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