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工作职责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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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理州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工作职责等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队中心:现将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工作职责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附件:1、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2、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章程 3、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4、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程序5、大理州矿业权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6、大理州矿业权交易中心章程 7、大理州矿业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8、大理州矿业权交易中心探矿权采矿权交易程序 大理州国土资源局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附件1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工作职责1、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州国土资源局
2、、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2、根据土地储备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州国土资源局、州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3、依法办理土地储备;4、依法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5、依法多渠道、多途径筹措资金,并有效管理运作;6、发布土地供求信息、基准地价、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结果等;7、接受委托,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8、提供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土地利用、土地市场管理规则等咨询。附件2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机构名称: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第二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
3、约利用,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建立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特制定本章程。第三条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性质:大理州国土资源局管理的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第四条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储备及前期开发利用、并为土地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第五条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提供用地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规范、有序进行,维护土地资源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经济建设发展服务。把中心建成全州专业性的土地储
4、备交易平台。第六条 中心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州关于土地储备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有计划地储备土地,实施合理、必要的前期开发利用,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实行交易委托代理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不作为交易者参与交易。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出让(转让)方、受让方必须在中心进行交易,中心最终对使用权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进行交易鉴证,出具大理州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鉴证书。第二章 地点及交易场所第八条 中心地点及土地交易场所设在大理市宾川路108号。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九条 中心业务范围:(一)收购、储备土地,为城市建设提供土地资源;(二)管理经营依法收回
5、的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并作为储备土地;(三)对城市建成区内成片旧城改造土地进行拆迁、开发、土地整理;(四)对收购储备土地进行资金测算; (五)多渠道、多途径筹措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并对资金进行严格管理使用。 (六)负责储备土地批后实施的土地整理和公建配套; (七)接受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工作; (八)做好土地出让、转让前的各项配套工作; (九)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交易信息行情,提供有关法律和技术、业务咨询服务; (十)承办州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第十条 中心管理人员编制4名,设主任一名,实行主任负责制。
6、第十一条 中心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设综合办公室,承担各项具体业务工作。第十二条 中心在州编委核准的人员编制指标范围内,报请州国土资源局聘用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第五章 储备交易方式第十三条 通过土地收回、收购、置换或者征用的运作方式实现土地储备。第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收购储备。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第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
7、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交易。第十七条 中心对土地使用权交易中所涉及的保证金、定金等相关款项实行统一结算制度,以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第六章 经费、资产管理第十八条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付资金; (二)交易收费和咨询服务收费。第十九条 中心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依照会计法和州国土资源局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报请主管机关批准后实施。附件3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盘活存量土地
8、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将需要盘活的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划拨等方式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受政府委托预出让等形式,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代表州委、州政府、州国土资源局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第五条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储备土地范围: (一)大理州范围内的无主地; (二)为政府代征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
9、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 (四)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五)人民法院裁定处分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州政府指令需要进行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收购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 (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第六条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土地储备实
10、行预报制度。大理州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提前向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申报。第七条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建设规划和大理州土地的实际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并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及预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二章 土地储备第八条 无主地、为政府代征的土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进行土地储备。除前款规定外需要储备的土地,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购。第九条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
11、持相关资料向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申请收购;(二)权属核查。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属、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征询意见。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大理州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征求意见; (四)费用测算。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情况和收回、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州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审批; (六
12、)签订合同。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 (八)权属变更。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补偿费后,原土地使用权人和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按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条 土
13、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一)土地收购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六)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七)土地平面图; (八)主管部门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六)纠纷的处理。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第十三条 实施收购的
14、土地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一般按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计算,并参考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评估。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应包括对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补偿,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年限应付出的出让金部分。第十五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通过以下方式确定:(一)由大理州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州政府确定的大理州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经州国土资源局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确定;(二)按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中开发成本部分的中间价确定;(三)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
15、地拍卖、招标、挂牌等方式所得的比例确定。 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分别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由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第三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第十六条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在储备土地预出让或招标、拍卖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储备土地预出让或招标、拍卖前,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第十七条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
16、中心收购的土地在实施拆迁安置时,向州计划部门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规划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颁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拆迁的,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第十九条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州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第四章 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第二十条 本章所称的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是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受州政府委托将收购储备的土地进
17、行出让前的准备工作,约定开发单位,收取土地开发补偿费用等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将储备土地的信息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对拟出让的储备土地的收购、前期开发成本进行测算,拟定储备土地招商方案。第二十三条 以协议形式进行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按下列程序: (一)确定土地预出让地块。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土地储备方案及规划条件,确定拟预出让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土地面积及用途; (二)发布预出让信息。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情况,对条件成熟的土地公开发布土地使用权预出让信息; (三)审查开发资料。由开发单位提出申请,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对开
18、发单位资料进行审查; (四)约定开发单位。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提出申请的开发单位对开发条件、开发补偿费用、资金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地期限与方式等方面进行协商,约定受让的开发单位; (五)预出让方案报批。开发单位约定后,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报批表,将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方案报州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批准; (六)签订预出让协议。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约定开发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 (七)支付补偿费用。开发单位应根据协议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向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支付土地开发补偿费用。开发单
19、位持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分别向计划、规划部门办理立项、规划审批手续,并向州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及土地正式出让手续。第二十四条 以招标、拍卖形式直接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的,由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招标、拍卖。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土地的位置、面积; (二)规划用途、规划指标; (三)土地开发补偿费的金额、付款方式;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纠纷的处理。第二十六条 土地开发补偿费包括土地收购、储备、预出让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第五章 大理州土地
20、储备交易中心资金运作管理第二十七条 储备土地资金运作受州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第二十八条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资本金由州财政拨款,中心运作后的增值资金也逐步充实资本金。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土地收购资金可以通过收购土地的抵押贷款筹措。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符合收购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予返还。第三十二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
21、本办法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州国土资源局相关部门强制执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第三十三条 开发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土地开发补偿费的,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有权解除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其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要求预约的开发单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第三十四条 开发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及土地出让手续的,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有权解除预出让协议,已交付定金不予返还。第三十五条 有关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预出
22、让中的其他纠纷,争议双方可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报请主管机关批准后实施。附件4 大理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程序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交易程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土地使用权人)委托交易中心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工作。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转让)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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