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8号令修改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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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对照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注:阴影部分为删除的内容、黑体部分为增加的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
2、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条件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
3、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生产、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条件审查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安全验收。建设项目的安
4、全许可条件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负责确定和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6、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当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六)其它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认为应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前
7、款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由管道输送起点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管道沿途所经区域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联合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第五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第六条 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条件审查工作,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不得委托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不
8、得委托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
9、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八条 对连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企业和地区,有许可权限的监管部门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暂停其生产、使用和储存建设项目的审批。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安全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第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
10、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一)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的情况;(二)建设项目符合区域规划的情况;(三)项目选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标准的情况;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标准的情况;(四)(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和消除措施;(五)(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设施分布和连续生
11、产、经营活动及居民分布的情况,及其与建设项目之间的互相影响和消除措施;(六)主要技术、工艺的安全可靠性;(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的安全可靠性。第七条 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
12、、有害程度;(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七)安全对策与建议。第十条 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内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
13、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七)安全对策与建议。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五)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14、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二)(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 (五)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做出专门规定的。第九条 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
15、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时,应当向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
16、设立安全审查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书;(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二)(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四)建设单位内审报告;(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复制件。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17、即为受理。第十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
18、位。第十四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已经受理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其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和建设单位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
19、责审查的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
20、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六)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不予通过:(一)(六)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二)(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三)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区域的安全距离或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或
21、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五)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六)(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安全设计提出的要求与建议不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和指导性的;(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第十二条 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第十六条 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
22、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未通过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第十七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应当重新申请审查:(一
23、)(二)变更建设地址的建设地址发生变化的;(二)(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周围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安全生产的; (三)(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变化的。第十八条 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可以与安全设计审查同时进行:(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四)构成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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