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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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雅安市雨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雨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雨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公文,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的文件格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
2、有关保密规定,确保秘密文件安全。 第六条 雨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股室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细则,加强对本股室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第七条 雨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全局的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指导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形式及使用范围 第八条 雨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 (二)公告 适用于向社会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发布一般性行政管理办法及规范性文件,转发上级
3、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九)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 根据行文规则,雨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分为以下几种: (一)中共四川省雅安市雨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文件 党组文件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字代号为雨食药监党组20
4、X XX号并加盖党组印章。下列事项制发党组文件: 1、向中共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区委的请示、报告; 2、向中共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区直机关工委报送党组民主生活会情况以及学习贯彻中央、区委有关决定的情况; 3、向区委有关部门行文或联合发文; 4、经党组研究决定需要贯彻执行的重大事项; 5、转发或批转党的机关公文,以及通知有关重要事项、股级干部任免等; 6、其他需要以党组名义办理的有关事项。 (二) 雅安市雨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局公告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字代号为20X X年第X号并加盖区局印章,用于公布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需要区内周知的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 雨城食品药品监
5、督管理局文件 局发文件是指使用“雨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文头,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字代号为“雨食药监20X XX号”并加盖雨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的公文。下列事项制发“雨食药监20XXX号”发文: 1、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送请示、报告; 2、向区政府报送提请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 3、向区政府报送与区外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签订行政互助协议、合作备忘录及其他需报请备案的事项; 4、印发全局性工作计划、有关决定、政策性措施及其他重要工作安排; 5、与区级有关部门的联合发文;6、雨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单位、个人的奖惩决定;7、答复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9、其他需要以雨城食品药品监
6、督管理局名义行文的重要行政事务。下列事项制发“雨食药监X20X XX号”发文: 1、雨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股室向对应市级主管部门的单项工作请示、报告; 2、雨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一般干部任免。3、按照职责权限或经区政府授权,向有关单位和乡(镇)政府行文;4、设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和行政处罚的事项;6、转发上级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乡(镇)政府办公室的正式行文; 7、与区级有关部门或其他同级机构联系商洽业务工作; 8、需要有关单位和乡(镇)政府办理、遵守或周知的一般行政业务管理事项; 9、其他需要使用雨食药监X文件格式的行文。 (四)雨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 局发函是指使用“雨城食
7、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头,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字代号为“雨食药监函20XXX号”并加盖本局印章的公文。下列事项制发局函: 1、向区级有关部门请示、汇报、商洽、答复有关业务工作,请求批准有关事项; 2、与有关单位和乡(镇)政府联系和商洽工作,答复有关问题; 3、雨城食品药品地方监督法规的解释和答复; 4、其他需要以雨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行文的一般行政事项。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十条 雨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一)秘密等级
8、和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在文头上方标明密级,其中,“绝密”、“机密”公文应当在文尾标明共印份数,在文头标明份数序号。密级的确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执行。在确定密级的同时,应确定保密期限。(二)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件”、“急件”。紧急公文仅限于从承办到发出日期要求紧迫的公文,并由承办人注明紧急原因及程度。(三)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的文头和落款由联合行文的各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按序排列,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四)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机关代字在前,年份居中,序号在后。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
9、关发文字号。(五)签发人。报上级机关的公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要按发文机关标识的顺序注明联合上报机关的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或规范化简称、事由和公文种类组成。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标准的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转发上级机关文件,不能以上级机关文件的发文字号代替文件标题,如标题过长,可概括内容、压缩文字。(七)主送机关。主送机关是行文对象,是收受公文、要求承办或答复该公文的单位,应准确确定。主送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多个主送机关,可按承办该公
10、文的责任大小或时间前后的顺序排列,或按有关规定顺序排列。主送机关涉及多系统,一般按党、政、群顺序排列。“通告”、“公告”、“会议纪要”不标主送机关。(八)附件注明。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九)印章。除 “工作简报”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公文以外,一律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需在外单位套印的公文,应按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管理办法执行。(十)成文日期。一般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发文,以最后一个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十一)附注。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
11、项),应当加括号标注。(十二)主题词。文件起草人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主题词一般不超过五个,不得选用主题词表之外的词。 (十三)抄送机关。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一般上级机关排在前面,然后是不相隶属机关、下级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第十二条 有关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1999)国家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
12、 行文规则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第十五条 雨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与区政府各委、办、局等部门互相行文。第十六条 雨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与区级各部门以及相应的党组织、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第十七条 雨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区级各部门之间、局内各股室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的,不得向外行文。第十八条 区局各股室不得以股室文件形式对外正式行文。第十九条 区局各股室需要向局领导书面请示和汇报工作事项,应使用雨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稿纸。第二十条 对外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区政府办公室。第二十一条 “请示”
13、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最多写二个主送机关,并由其负责答复;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外,不得以区局名义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第二十三条 未经局领导批准,均不得以雨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对外行文。 第五章 发文办理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校对、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文拟稿应做到:(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中央、省、市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符合现行规章制度。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修改现行规
14、章制度,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二)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四)国名、人名、地名、品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标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五)符合公文格式。文稿首页要使用统一格式的发文稿纸逐项填写,第二页起用规范书写或打印。 (六)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密级和紧急程度。 (七)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八)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
15、位。 (九)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十)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数和词、 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十一)拟稿人须把形成文稿有关的文字资料和拟稿的依据附在文稿之后。 (十二)报送区委、区政府的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第二十六条 公文由承办人起草后,须经股、室核稿。由起草文件的股室负责人核定发文的必要性和文件内容的准确性,并对文字表述是否严谨、条理是否清楚、字词是否规范,国名、人名、地名、品名、数字、数据是否准确无
16、误,引文是否完整正确。对文件政策界限是否明确,提出的观点和要求解决的问题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署工作提出的措施和要求与局现行政策及有关业务工作规定和安排是否矛盾,是否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局内各部门可互相代拟公文。代拟稿股室需将代拟稿交被代拟稿股室修改,由被代拟稿股室负责人核稿签字后送办公室审核。第二十八条 局内各股室草拟的文稿如涉及局内其他股室的业务,应在送办公室审核前会签有关股室,与会签股室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 (一)会签的文稿应在会签栏内标明会签股室名称,由主办股室负责人核稿后送出。如需会签两个以上股室,依次会签后,由最后一个会签股室将文稿退
17、主办股室。如无不同意见,可送办公室审核。 (二)会签中如有不同意见,会签股室应将所提意见连同原稿一并退主办股室,主办股室应与会签股室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股室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股室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后送办公室审核报请局领导裁定。 (三)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法等公文须经办公室会签。 第二十九条 需要会签外单位的文稿或与外单位联合发文,主办股室应事先就文稿内容同外单位协商一致。会签的文稿经局领导签发后,由主办股室送签。外单位无意见即可付印。如外单位提出不同意见,需将文稿退主办股室,与会签股室协商,如仍有分歧,主办股室可以列明
18、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送办公室报本局领导裁定。第三十条 外单位来本机关会办、会签的文稿,由办公室登记并根据职责分工确定主办股室。如文稿内容涉及本机关两个以上股室室,由主办股室协商有关部门会签。如无意见,由主办股室将文稿送办公室报局领导审批后送出。如有不同意见时,应由主办股室以局函形式草拟统一的答复意见,送办公室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后送出。第三十一条 凡送办公室审核、签发、印制的公文,必须预留出必要的核稿、领导人签发和印刷时间,以确保公文审核及印制质量。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对公文负责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应会签的是否与有关股室协商一致;文种使用是否得当;
19、确定的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是否合理;文体是否得当,格式是否正确、规范等进行审核。未经办公室审核的公文,不得自行送局领导签发。第三十三条 审核的公文如果不符合行文规则,办公室可根据情况相应处理: (一)对于不需要行文或不符合行文规则,或可以由局内有关部门行文而不需要以局或局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文稿,退回拟稿股室处理;对于内容不成熟或需作大量修改的文稿,提出处理意见,退回拟稿股室修改。(二)对于不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未经股室负责人核稿,该会签而未经会签,草拟批复、答复类公文未提供有关材料(原请示文件),不标引主题词、不填写打印份数等,退回拟稿股室补办。(三)对文面不清洁,字迹潦草难辨,勾划涂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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