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公房经营管理所部分管理房产招租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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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庐江县公房经营管理所部分管理房产招租公告项目编号:2015LJQQ1227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及庐政办201226号关于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租赁实行公开招租的通知及201318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规定,对庐江县国有房产部分经营性房屋进行公开拍租。一、出租标的基本情况(一)庐江县国有房产部分经营性房屋1、出租人:庐江县公房经营管理所 2、出租标的简介: 序号产权单位结构座 落楼层建筑面积()组合面积()年租金底价(元)竞租保证金(元)履约保证金(元)1县公房经营管理所框架城中中路37栋1F458.962307.128049744829852414922F1280
2、.393F567.77(二)租期三年。第二年租金按第一年实际租金5%比例递增,第三年租金按第二年实际租金10%比例递增。(三)租金每年度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承租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付清首期租金,并在满一年对应日期提前10日内付清下一年度租金,第三年租金也是在满第二个一年对应日期提前10日内付清。履约保证金与租金一同支付,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四)出租房屋实际面积若与本出租公告中公示的面积存在差异,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房屋中标租金;连续承租两间以上,若需打通隔墙,不得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由承租人自行解决,不因此原因而退租,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承租人自行
3、承担。(五)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截止日期前到出租标的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并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向出租人咨询,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及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参加竞租者都视同已经实地踏勘,确认了出租标的的范围、面积并认可出租现状和要求,出租人及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二、房屋租赁用途要求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142号)的相关要求,不得改变原用途从事网吧、娱乐、及产生烟尘、噪音、刺激性气味等污染的行业,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和爆炸物品,不得从事违法经营。三、对意向承租人的基本要求(一)具有完全
4、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的境内企事业法人、自然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均可参与竞租。不接受联合体竞租。(二)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物业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三)租赁期内,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需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但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者破坏原房屋的结构。如有损坏或擅自改动,承租人应立即负责恢复原状,如给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工作及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装潢部分不负有修缮义务。(四)租赁期内,租赁房屋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五)租赁期内,未
5、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房屋。(六)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房租。如遇城市建设需要拆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房屋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七)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资的装修、装潢改造须保持现状不得损毁,并完整无条件将所承租房屋在10日内交还出租人,且不得向出租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均归出租人所有和使用,且不得向出租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八)租赁期满,如出租人房屋不再出租,出租人在租赁期满之日30日前书面
6、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承租房屋交还给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租赁期满,如出租人房屋继续对外租赁,承租人未参加竞租或参加竞租但最终未能中标,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承租房屋交还给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九)承租人须承诺完全接受本出租公告及所附房屋租赁合同(格式附后)的全部条款,并自承租人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在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十)其他未尽事宜在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四、公告期限及报名时间公告期限:2015年 7 月7 至2015 年 7 月 23 日17:00止;报名时间为2015年7 月 22 日
7、至23日8时至17时30分止。五、承租人确定方式本次房屋公开出租采取现场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只有一家意向承租人的,本次竞租活动终止)。本次竞租定于2015年 07 月 27 日 15:30 在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01室举行。六、竞租保证金的交纳及处置(一)意向承租人须于报名截止日前向安徽省物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汇入竟租保证金(收款单位:安徽物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庐江支行;账号:1024501021000001906)。(二)企事业法人交纳竞租保证金必须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划转至上述指定账户(不得以
8、现金形式交纳),不得由他方代为交纳竞租保证金。(三)自然人交纳竞租保证金应通过银行采取现金或转账的形式交至出租人指定账户。(四)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竞租保证金可转为首期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的竞租保证金在竞租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七、意向承租人申请登记已交纳竞租保证金的意向承租人须到庐江县公房经营管理所登记竞租意向。(一)企事业法人申请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格式附后);4、竞租保证金交款凭证,并至安徽省物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换
9、取保证金往来结算收据;5、承诺函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二)自然人申请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格式附后);3、竞租保证金交款凭证,并至安徽省物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换取保证金往来结算收据; 4、承诺函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企事业法人应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应由本人签字。八、报名登记地点安徽省物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联系人:杨文利 丁雅平电 话:0551-87322167 13966387853地 址:庐江县庐城镇塔山西路16号(县政府对面)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人:黄工 电话:0551
10、-87388118二一五年七月七日附件一: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庐江县公房经营管理所: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庐江县国有房产部分经营性房屋公开出租项目(项目编号: )的意向承租人申请登记、竞租、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意向承租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身份证号码:附件二: 自然人授权委托书庐江县公房经营管理所:本授权书声明: (意向承租人
11、姓名)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庐江县国有房产部分经营性房屋进行公开出租项目(项目编号: )的意向承租人申请登记、竞租、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以本人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意向承租人(签字):身份证号: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身份证号码: 附件三: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庐江县公房经营管理所: 我方为庐江县国有房产部分经营性房屋进行公开出租项目(项目编号: ) 所提交竞租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已于 年 月 日汇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公司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内容划入我方账户。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
12、致竞租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开户账号:意向承租人(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联系人:电 话:年 月 日注意事项:1、企事业法人须填写意向方本单位账户。2、自然人须填写意向方本人账户。附件四:承诺函庐江县公房经营管理所:我方对庐江县国有房产部分经营性房屋进行公开出租公告(以下简称出租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出租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1、我方已仔细阅读了本期房屋出租公告及其附件,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完全同意本期房屋出租制定的交易规则。2、我方完全接受出租公
13、告及所附房屋租赁合同的全部条款。特此承诺:自该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在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该合同。否则,贵公司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竞租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3、我方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意向承租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地 址: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出租方:庐江县公房经营管理所 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庐江县国有房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共同遵守履行:第一条 租赁房屋位置、面积、结构、用途及现状
14、1、租赁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结构,该租赁房屋用途为 ,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不得改变原用途从事网吧、娱乐、餐饮及产生烟尘、噪音、刺激性气味等污染的行业,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和爆炸物品,不得从事违法经营,若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2、出租方按房屋现状交付承租方,承租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共叁年,出租方自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15、1、出租房屋首年年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第二年租金按第一年实际租金5%比例递增,第三年租金按第二年实际租金10%比例递增。租期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整)。2、租金每年度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承租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付清首期租金,并在满一年对应日期提前10日内付清下一年度租金,第三年租金也是在满第二个一年对应日期提前10日内付清。租金全部交入出租方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庐江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庐江县中行;账号:176702744881;收款单位代码:07613;项目编码:076404)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和其他费用1、承租方首次租赁时,须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16、。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且无承租方责任后,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承租方。2、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第五条 租赁房屋交付和收回1、出租方收到承租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因承租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出租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及装修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2、出租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附
17、属设施、设备移交清单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视为交付完成。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承租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承租方同时应结清租赁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逾期未搬离的,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出租方所有。4、承租方交还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装潢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留存
18、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第六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1、出租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由出租方负责维修,其他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属于出租方维修范围的,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承租方代为维修,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属于承租方维修范围的,承租方也应在发现后十日内组织维修,承租方拒不维修,出租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阻拦出租方维修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承租方负责,因之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2、承租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装潢须事先
19、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出租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应积极予以协助。但装修、装潢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原房屋结构,如有损坏或者擅自改动,承租人应全部恢复原状,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承租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出租方不承担维修义务。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承租方有义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因施工造成的安全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对于承租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4、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承租方负责修理、更
20、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出租方决定;承租方拒绝的,出租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承担。5、承租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6、承租人不得对所承租的房产进行改建、扩建。在庐江县国有房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前,承租人因生产生活需要对承租的房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到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第七条 房屋的转租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房屋,以合伙经营等方式,与他人共同使用房屋的,视为转租。第八条 合同解除(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1、该
21、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3、因自然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若因前款第1、2项解除合同,因承租方对该房屋装修、装饰所获得的拆迁补偿由承租方享有。(二)出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承租方催告后20日内仍未交付的;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三)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20日的;2、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
22、房屋用途的;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4、擅自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房屋让与他人使用的;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6、逾期2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7、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出租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其他损害出租方利益行为的。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属出租方所有。承租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出租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承租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第九条合同期满合同到期前,承租方若愿意继续承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房屋招租竞标,若承租方未能中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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