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劳社发1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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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川劳社发200617号_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617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的规定,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06年7月20日 四川省完
2、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国家和省规定的行业企业等实行省级管理的除外),其辖区内实施范围为: (一)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简称企业和职工,下同); (二)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
3、); (三)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含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职,下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应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破产或停业注销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或注销之日的当月为止。 2.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4、为20%。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下同)作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地规定其中一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职工个人实际的缴费工资,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以内的缴费基数确定。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
5、办理退休手续之月为止。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到位办法,即从2006年至2010年,缴费基数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范围内确定。 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之月为止。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
6、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全部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形成。个体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8%建立和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 1.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原规定建立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 2.2006年1月1日以后做实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收益; 3.2006年1月1日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 (三)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政策运营,每年计算一次收益。 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以及2006年1月1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规定的记账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
7、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参考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确定,于每年12月公布。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的6月以前,将上一年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数额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情况,通过企业通知职工,并提供核对和查询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个体参保人员,提供多样、便捷的查询方式(包括网络、电话等),个体参保人员可通过以上方式或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查询。 (五)职工、个体参保人员由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自动离职、参军、调入或招聘进入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被开除、除名、判刑、劳教等各种原因中断、终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进行封存保留,个人账户
8、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 (六)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在本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含历年缴费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身份等)和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随同转移;2006年1月1日及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和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均不转移;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按劳动保障部的统一规定办理转移。 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调入或招入已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调入或招入未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暂不转移个人
9、账户,继续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七)职工、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本人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下同)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或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死亡后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但不能提前支取。 (八)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毕时,按规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直至死亡。 (九)职工退休前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含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0、中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身份参保缴费期间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的收益和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按规定计算的继承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十)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保,对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原则清理规范:未重复缴费的,归并或转移为一个个人账户;有重复缴费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保留一个个人账户,其它个人账户中个人
11、缴费部分由原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个体参保人员重复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本人,企业为职工重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企业。 对已重复领取二份及以上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认可发放的其中一份基本养老金,其它多领的基本养老金应予追回,其中缴纳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清退给本人。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以及个体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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