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759 正和股份公司章程(修订)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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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五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七章,第二节,第八章,第九章,第一节,第二节,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1,经营宗旨和范围.2,第三章,股,份.2,股份发行.2股份增减和回购.3股份转让.4股东和股东大会.4,第一节,股,东.4,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7股东大会的召集.8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9股东大会的召开.10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3董事会.16,第一节,董,事.16,独立董事.18董事会.19董事会秘书.22,第六章,总,裁.23,监事会
2、.24,第一节,监,事.25,监事会.25劳动人事制度.26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7财务会计制度.27内部审计.29,第三节,第十章,第一节,第二节,附,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29通知和公告.30,第一节第二节,通公,知.30告.31,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31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1解散和清算.32修改章程.33则.34,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海南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
3、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是经原广东省海南行政区公署海行函(1984)964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4600001005699。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第三条、,公司于 1984 年 8 月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海南行政区分行批准首次发行,股票,于 1996 年 10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中文全称英文名称第五条、570206。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公司注册名称:海南正和实
4、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ainan Zhenghe Industrial Group Co.,LTD公司住所:中国海南省海口市西沙路 28 号侨企大楼 8 层,邮政编码:公司注册资本为 1,220,117,545 元(单位人民币元,下同)。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
5、事、总裁和其他高级-1-,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管理人员;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本公司宗旨:以服务社会、回报股东为宗旨,本着“诚信、协作、严谨、实干”之精神,锐意创新,不断开拓,努力把公司建设成为发展稳健,竞争能力强,经济效益良好的上市公司,给股东以最大的回报。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租赁、经营、管理;国内外贸易;旅游资源、旅游产品的开发、经营、服务;建筑材料生产、
6、销售。能源基础产业投资、开发、经营;矿业投资开发、林业的投资开发经营;高新技术项目及产品的投资、开发、生产与经营(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第十八条、,公司的发起人如下:,(一)海南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二)海南亚太工
7、贸有限公司;(三)亚太奔德有限公司;-2-,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海南正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五)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六)海南富岛资产管理公司。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220,117,545 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8、(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法律
9、、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3-,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赠与、继
10、承和抵押。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11、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4-,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
12、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
13、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14、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15、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五)服从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六)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
16、行为;(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八)积极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17、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6-,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
18、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的年度工作报告(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十)对发行公司债券和其它证券衍生产品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本章程;(十三)对公司聘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19、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八)对公司为董事、监事购买责任保险事项作为决议;(十七)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7-,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0、。,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第四十四
21、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五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22、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六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8-,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23、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24、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四十九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
25、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一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9-,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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