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富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3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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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总 则,为加强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和管理责任,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2、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公司、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二)公司所属子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属机构)的负责人;(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公
3、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1/10,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合他人操作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或部门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重大事项上报操作办法,以保证报,告义务人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有相关信息。,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相关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负有保密责任。,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告义务时,,应在获
4、悉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报董事会秘书处备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1)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材料采 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2)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3)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4)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5)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7)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后果;(8)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9)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二)常规交易
5、重大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和股票、债券、基金以及分红型保险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3)提供财务资助;(4)债权或债务重组;,2/10,(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研究或者开发项目转移;(8)签订许可协议;(9)赠与或受赠资产。,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6、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三)关联交易重大事项(1)购销商品;,(2)买卖有形或
7、无形资产;(3)赠与或受赠资产;(4)兼并或合并法人;(5)出让或受让股权;(6)提供或接受劳务;(7)代理;(8)租赁;,(9)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10)提供资金或资源;(11)协议或非协议许可;(12)提供担保;,3/10,(13)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14)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15)合作投资企业;(16)合作开发项目;,(17)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交易;,上述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等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8、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四)其他重大事项,(1)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涉及金额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2)募投资金投向发生重大变化;(3)公司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4)发生重大债务;,(5)提供对外担保或担保变更(反担保除外);(6)合并或者分立;,(7)公司收购或者兼并;,(8)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9)计提大额减值准备;(10)重大或有事项;,(11)资产遭受重大损失;,(12)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13)业绩预告以及利润与业绩预告出现较大差异;,(14)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
9、大影响的媒介信息;(15)未能归还到期的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16)因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17)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18)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19)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务未 提取足,4/10,第九条,第十条,额坏帐准备;(2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21)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22)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2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10、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通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第十一条,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信息,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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