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控股:公司章程(7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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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DONGGUAN DEVELOPMENT(HOLDINGS)CO.,LTD,公司章程,二一二年七月,(2012 年 7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实施),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030404,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股份发行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转让,040506,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07,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股东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070810111214,第五章,董事会,16,第一节第二节,董事董事会,161
2、8,第六章第七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2021,第一节第二节,监事监事会,2121,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2,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1,22,第二节第三节,内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2424,第九章,通知和公告,24,第一节第二节,通知公告,2525,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25,第一节第二节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附则2,25262728,”、,”,。,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3、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7194 号关于同意设立广东福地彩色显像管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7214 号关于广东福地彩色显像管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与证监发字1997215 号关于广东福地彩色显像管股份有限公司(筹)A 股发行方案的批复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企股粤总字第 002982 号。,公司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7外经贸资二函字第 377 号关于广东彩色显
4、像管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于 1997 年 5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7214 号和证监发字1997215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0,000,000 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108,000,000 股,于 1997 年 6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职工股 1198 万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2 万股不能上市流通)于 1997 年 12 月 18 日上市流通。,根据公司于 1998 年 2 月 19 召开的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5、六次会议决议和 1998 年 5 月20 日召开的本公司 199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决定以 97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64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1 股派息 1 元(含税)、转增股本 3.2 股;公司于 1998年 5 月 27 日公告了广东福地彩色显像管股份有限公司 1997 年度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本次送转股于 98 年 6 月 8 日上市流通。本次送转股使公司股本增加 26880万股。公司于 98 年 6 月 18 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股份变动公告,并由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资,出具验资报告(98)京会兴字第 273 号
6、。,根据公司于 1998 年 2 月 19 日召开的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1998 年 5 月 20日召开的本公司 199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决定以 97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64000 万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按 10:3 比例增资配股,经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粤证监函1998109号文批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上字199898 号文复审通过,同意实施配股,配股总数 6176.96 万股,其中向国有法人股配售 1032.72 万股,向境外法人股配售 1544.24万股,社会公众股东配售 3600 万股。于 98 年 9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刊登了股份变动公
7、告,本次配股可流通部分于 98 年 10 月 12 日流通,本次配股使公司总股本增加 6176.96万股。股份变动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98)京会兴字第 275 号。,根据公司于 2000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于 2000 年 9 月,3,第五条,。,25 日召开的 200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决定以 2000 年 6 月 30 日总股本 97056.96万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含税)及每 10 股转增 2 股,公司于 2000 年 9月 26 日公告了 2000 年度中期分红派息及资本
8、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本次所转增股份于 2000年 10 月 10 日已记入各股东证券帐户。本次转增股份使公司股本增加 19,411.392 万股。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出具2001京会兴验字第 206 号验资报告。经 200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 200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股本缩减 125,166,528 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039,516,992 股。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股本缩减出具了2006京会兴验字第 1-5 号验资报告。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DONGGUAN D
9、EVELOPMENT(HOLDINGS)CO.LTD公司住所:中国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科技工业园科技路 39 号,邮政编码:523077。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39,516,992 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10、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创造财富、服务社会”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东莞高速公路的投资、建设、经营。,第三章第一节4,股份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11、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为广东福地科技总公司(原广东彩色显像管总公司)福民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财信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经济贸易总公司、东莞市银川能源实业公司,在公司成立时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34424 万股、16000 万股、1288 万股、192 万股、96 万股,出资方式为以资产折价,出资时间为 1997 年,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97)京会兴字第 226 号与(97)京会兴字第 360 号验资报告验证。2005 年,广东
12、福地科技总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划转给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持有,由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承担原由广东福地科技总公司所承担的发起人责任。2008 年,福民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中的 31,291,633 股转让给东莞市福民集团公司。公司目前发起人为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福民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福民集团公司、东莞市财信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经济贸易总公司、东莞市银川能源实业公司。,第十九条,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1,039,516,992 股,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普 通 股,1,039,516,992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公司发起人股东东莞市公路
13、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福民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福民集团公司、东莞市财信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经济贸易总公司、东莞市银川能源实业公司,所持有股份数分别为 431,771,714 股(占 41.54%)、259,879,247 股(占 25%)、31,291,633股(占 3.01%)、3,164,165 股(占 0.30%)、471,677 股(占 0.05%)、379,192 股占(0.04%)。福民发展有限公司为外资股股东。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 公司
14、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5,(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15、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16、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
17、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6,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18、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股份托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情况变更(包括股权质押)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资料的查询工作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19、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20、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21、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22、(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23、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利用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侵占公司资产时,有权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本条第三款规定事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应当按照“占用即冻结”的原则履行职责。,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
24、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8,(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
25、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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