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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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第一节 国际多式联运概述,1、国际多式联运的含义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根据一个多式联运合同,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把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地点运到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国际多式联运具有以下特点:(1)由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或组织完成全程运输工作;(2)签订一个运输合同,对全程负责;(3)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来完成运输工作;(4)采用一次托运、一次付费、一票到底、统一理赔、全程负责的运输业务办法;(5)可实现“门到门”运输。,2、多式联运的基本形式1)协作式联运协作式联运,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不同运输企业按照统一的公约、
2、规章或商定的协议,共同将货物从接管货物的地点运到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联运。,2)衔接式多式联运衔接式联运是指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综合组织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不同运输企业,将货物从接管货物的地点运到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联运。,3、国际多式联运链,所谓“多式联运链”,概括地说,就是指货物在流通过程中各种运输方式及各种运输环节的有机组合。,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含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国际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2、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特征
3、(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本人”而非代理人。(2)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也兼营有关货运代理服务(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中间人”(4)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既可以拥有部分运输工具也可以不拥有运输工具,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类型1)以船舶运输为主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2)无船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1)承运人型(2)场站经营人型(3)代理人型,4、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取得从事国际多式联运的资格2)具备国际多式联运线路以及相应的经营网络3)与自己经营的国际多式联运线路有关的实际承运人、场站经营人之间存在长期的合作协议4)具备必要的运输设备,尤其是场站设施和短途运输工具5)拥有雄厚的资金6
4、)拥有符合该规则规定要求的国际多式联运单据7)具备自己所经营国际多式联运线路的运价表,5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业务范围(1)咨询业务;(2)货运代理业务;(2)运输经纪业务;(3)承运人或场站经营人业务;(4)国际多式联运业务;(5)运输延伸服务物流服务。,6、国际多式联运企业的经营方式(1)独立经营方式(2)联营方式(3)代理方式,6、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1)责任期间(1)国际海运:非集装箱货物为“船至船”,集装箱货物为“港至港”。(2)国际陆运、空运:站(场)/站(场)(3)国际多式联运:接货/交货,2)责任基础过失责任制是指按承运人对货损货差是否有过失而决定其是否负责的原则,过失责任制
5、又可分为完全过失责任和不完全过失责任两种,前者是指只要承运人对货损货差有过失的就应承担责任,而后者却附有一部分除外规定,即基本前提是应承担责任,但对某些过失,法律仍允许承运人免责。严格责任制是指除了不可抗力等有限的免责事由外,不论有无过失,承运人对于货损货差均应承担责任。,3)责任形式(1)责任分担制(2)统一责任制(3)网状责任制(4)统一修正责任制,网状责任网状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尽管对全程运输负责,但对货运事故的赔偿的原则仍按不同运输区段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当无法确定货运事故发生区段时(俗称为“隐藏损害”)则按海运法规或双方约定原则予以赔偿。统一责任统一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
6、赔偿时不考虑各区段运输方式的种类及其所适用的法律,而是对全程运输按一个统一的原则并一律按一个约定的责任限额进行赔偿。,4)责任限额(1)有关货损货差的责任限额 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所规定货损货差。,有关国际公约或法律责任限额及折算成SDR数值表,4)责任限额(2)有关延迟交付的责任限额延迟交付,是指货物未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交付或在无此协议时,未能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奋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交付。,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对于明确议定交付期限下所造成的延迟损失予以赔偿,其责任限额为延迟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如果延迟损失与货物的灭失、损坏同时发生,则按货物灭失、损坏的责任限额为准,即对于货物延迟损失
7、和灭失、损坏的不能超过货物灭失、损坏所规定的责任限额。,5)承运人责任的免除 对于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的所谓免责条款,除了汉堡规则及国际多式联运公约未采用列举法外,其他国际公约、惯例及国内法律法规大都采用列举方式列举了若干免责事项。,7、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索赔与诉讼1)索赔通知时限、索赔时效与诉讼时效的概念(1)索赔通知时限(也称作货物灭失或损害通知时限),它是指有关运输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中所规定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收受货物后应用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表明货物的损坏、灭失、延迟交付情况,并提出保留索赔权利的书面声明的期限。,(2)索赔时效是指有关运输的国际公约或
8、国内法规中所规定的索赔人向另一方或其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的有效期间。(3)诉讼时效是指有关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所规定的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期间。,3)有关索赔通知时限的法律规定有关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所规定的货物损失通知时限。4)诉讼时效(1)海牙规则:诉讼时效为一年,对延长时效未作规定。(2)海牙维期比规则:诉讼时效为一年,且允许协议延长时效。(3)汉堡规则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诉讼时效均为二年,且允许声明延长时效。(4)中国海商法: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且有90天的追偿期。,有关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所规定的货物损失通知时限,多式联运经营人、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异同比较,第三节 国际多式
9、联运实务,1、国际多式联运单证业务1)多式联运提单的缮制,多式联运提单与各区段承运人单据的区别与联系,2)多式联运提单的流转程序,多式联运提单及各区段实际承运人签发运输单证的流转程序,上图显示了在一程是公路运输,二程是海上运输,三程是铁路运输的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MTO)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及各区段单证的流转程序。(1)多式联运经营人缮制并签发全程多式联运提单,并将正副本分别交付发货人和各地分支机构或代理。(2)一程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签发公路运单,多式联运经营人起运地分支机构或代理应以最快的通信方式将运单、舱单等寄交多式联运经营人二程分支机构或代理。,(3)二程承运人收到
10、货物后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签发提单,多式联运经营人二程分支机构或代理应以最快的通信方式将正本提单、舱单等寄交多式联运经营人三程分支机构或代理。(4)三程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签发铁路运单,多式联运经营人三程分支机构或代理应以最快的通信方式将运单等寄交多式联运经营人目的地分支机构或代理。,(5)多式联运经营人目的地分支机构凭铁路运单从承运人或代理处提取货物,并向收货人发出提货通知。收货人付款赎单后取得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全套正本多式联运提单,凭此全套正本提单可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目的地分支机构或代理办理提货手续。多式联运经营人目的地分支机构或代理经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寄交的副本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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