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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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学,主编 马怀德,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第一节行政诉讼第二节行政诉讼法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一节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诉讼的基本结构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四、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诉讼产生的条件第一,纠纷的主体必须是具体且特定的行为主体;第二,纠纷形成的机制必须植根于实际生活中真正的利害关系的对立;第三,即双方当事人必须相互意识到对方的行为而实施一定的行为。,(二)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
2、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并被称为我国的三大诉讼。,特征:第一,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第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具有特殊性。第三,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二、行政诉讼的基本结构,(一)基本结构之一:行政审判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二)基本结构之二:行政审判权与行政诉权之间的关系。,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1.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2.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织与处理(1)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先后关系(2)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四、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一)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
3、(二)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交织与处理,第二节行政诉讼法,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二、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三、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讼活动程序,规范各种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并列称为我国三大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一方面是在部门法意义上使用,另一方面也具有法典和制度意义。狭义的行政诉讼法,仅指行政诉讼法典,即1990年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义的行政诉讼法还包括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二、行
4、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1.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2.行政诉讼法和有关的法律3.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国际条约5.法律解释6.判例,三、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1.空间效力2.时间效力3.对人的效力4.对事的效力,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目的和基本原则,一、行政诉讼的目的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一、行政诉讼的目的,(一)行政诉讼目的及其意义其一,行政诉讼目的直接体现行政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其二,行政诉讼目的是设计和构建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点。其三,行政诉讼目的指导行政诉讼实践。,(二)现行规定,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
5、则,(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第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一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第二节应予受理的案件范围第三节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第一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二、制约与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三、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四、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标准五、域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简介,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指的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主管范围,或者说,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是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范围的统一。,二、制约与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一)
6、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要与行政诉讼的目的相一致(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应符合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工(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应兼顾可能性和现实性,三、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一)概括式(二)列举式(三)结合式1.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2.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3.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四、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标准,(一)行为标准(二)权益标准,五、域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简介,(一)大陆法系1.法国的行政审判范围2.德国的行政审判范围3.日本行政诉讼的范围4.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范围,(二)英美法系,1.美国的司法审查范围2.英国的司法审查范围,第二节应予受理的案件范围,一、具体行政行为
7、二、行政诉讼法所列举的七类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处罚行为;(二)行政强制措施;(三)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四)颁发证照的行为;(五)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职责的行为;(六)行政机关发放抚恤金的行为;(七)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三节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二、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三)内部行政行为(四)终局行政行为,二、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刑事司法行为(二)行政调解行为与行政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重复处理行为(五)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章行政诉讼管辖,第一节行
8、政诉讼管辖概述第二节级别管辖第三节地域管辖第四节裁定管辖第五节管辖异议,第一节行政诉讼管辖概述,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二、影响行政诉讼管辖的因素三、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四、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行政诉讼管辖不同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特征:1.行政诉讼管辖是行政审判权的分工。2.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3.行政诉讼管辖是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关于行政审判权的分工。4.行政诉讼管辖具有纵向、横向两个方面的内容,二、影响行政诉讼管辖的因素,1.人民法院2.原告3.被告4.诉讼标的,三、确定行政诉讼管
9、辖的原则,1.原告诉权保障原则。2.有利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3.负担均衡原则。4.管辖唯一原则。,四、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一)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二)专属管辖与任意管辖,第二节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三、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四、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三)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四)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
10、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第三节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二、特殊地域管辖(一)选择管辖(二)专属管辖,第四节裁定管辖,一、移送管辖二、指定管辖三、管辖权的转移,一、移送管辖,移送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3.只能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二、指定管辖,(一)指定管辖的情形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当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而且协商不成时,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二)指定管辖的启动方式1.
11、当事人启动。2.基层人民法院启动。3.中级人民法院启动。,三、管辖权的转移,(一)管辖权转移的概念管辖权的转移:是裁定管辖的又一种形式,是指基于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或决定,将下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形式。管辖权的转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对该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没有争议。2.转移案件的人民法院和接受转移案件的人民法院相互间有审判监督指导关系。3.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二)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1.移交案件所涉及的法院之间的关系不同。2.移送的内容不同。3.移交的要求不同。,(三)管辖权转移的情形
12、,1.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决定自己审理本应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2.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决定将自己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管辖。3.下级人民法院提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第五节管辖异议,一、管辖异议的概念二、管辖异议的处理,一、管辖异议的概念,管辖异议: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在法院受理起诉后的法定时间内,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而应由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形。管辖异议具有以下特点:1.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2.管辖异议的内容是对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有意见,认为受
13、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而应由其他法院管辖。3.管辖权异议的形式为书面形式。4.管辖异议应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5.管辖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二、管辖异议的处理,1.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后,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本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的书面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2.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应当在裁定送达后的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3.上诉审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确定案件管辖的最终裁定。,第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一节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三节行政诉讼的被告第四节行政诉讼第三人第五节共同诉讼人
14、第六节诉讼代理人,第一节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二、行政诉讼当事人三、行政诉讼代表人,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程序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章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二、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行政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第二,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第三,当事人受
15、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第四,行政诉讼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三、行政诉讼代表人,行政诉讼代表人:是指在原告方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其推选或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而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15人代表众多原告进行诉讼的人,以及依法可以代表非法人组织参加诉讼的人。行政诉讼代表人有如下情形:1.合伙企业的诉讼代表人。2.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3.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原告,一、行政诉讼原告的概念二、行政诉讼原告的确认三、原告资格的转移,一、行政诉讼原告的概念,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16、组织。行政诉讼原告具有以下特征:1.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原告是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受其实际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行政诉讼原告的确认,(一)受害人的原告资格(二)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三)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四)合伙组织的原告确认(五)投资人的原告资格(六)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七)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分立、终止、兼并、改变隶属关系时的原告确认(八)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九)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独立诉权和代位诉权,三、原告资格的转移,(一)原告资格转移的条件(1)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不
17、复存在。(2)有原告资格的人死亡或终止时,未逾诉讼保护期限,即仍在法定起诉期限以内。(3)原告资格转移发生于与原告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主体之间,没有这种关系即不发生资格转移。(二)自然人原告资格的转移(三)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资格的转移,第三节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二、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三、被告资格的转移,一、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行政诉讼被告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2.行政诉讼被告应当是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被诉具体行政行
18、为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3.被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二、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一)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的被告确认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二)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三)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四)内部机构或派出机构的被告确认(五)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
19、行为的被告确认(六)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七)不作为案件的被告确认,三、被告资格的转移,有被告资格的主体被撤销的,其被告资格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发生被告资格转移的条件是: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该主体已被消灭。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的,如职权归入新组建的行政机关,或分别由两个机关行使的,被告是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行政职权随政府职能转变而不复存在,下放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做被告。,第四节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认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20、,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当事人。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以下特点:1.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认,目前,行政诉讼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加害人。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3.行政裁决、行政确权案件的当事人。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5.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6.因利害
21、关系人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7.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1.申请参加诉讼2.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五节共同诉讼人,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二、必要共同诉讼人三、普通共同诉讼人四、集团诉讼,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共同诉讼概念: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行政诉讼共同诉讼人需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双方至少一方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原告一方为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称为共
22、同原告;被告一方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为共同被告。2.诉讼标的为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或为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形成共同诉讼的前提。3.案件属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人民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二、必要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人主要有以下情形:(1)两个以上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2)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而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或直接行为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3)行政机关的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实际影响的两个以上当事人同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共同原告人。(4)两个以上
23、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三、普通共同诉讼人,普通共同诉讼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决定合并审理,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这种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即是普通共同诉讼人。所谓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处理同类事实、适用相同法律的具体行政行为。,四、集团诉讼,行政诉讼中的集团诉讼:是指由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中集团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原告方人数众多。2.集团诉讼实行原告方代表参诉制。3.法院的裁判效力不仅及于诉讼代表人,也及于其他未亲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第六节诉讼代理人,一、
24、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二、诉讼代理人的种类,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行政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诉讼代理人以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名义进入诉讼程序。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的行政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3.诉讼代理人进入行政诉讼活动的依据是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指定或被代理人的委托。4.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5.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二、诉讼代理人的种类,(一)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五章行政诉讼程序,第一节起诉与受理第二节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第三节行政诉讼
25、的第二审程序第四节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第五节行政诉讼中的其他制度,第一节起诉与受理,一、起诉二、受理,一、起诉,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其救济的诉讼行为。(一)起诉的一般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起诉的时间条件1.一般期限与特殊期限2.特殊情况下起诉期限的计算3.起诉期限迟误的处理(三)起诉的程序条件1.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情形2.行政案件经复议的情形,二、受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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