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公司章程(3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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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2 年 3 月 28 日1,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二节 董事会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二节 监事会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第一节 通知第二节 公告第十章 合并、
2、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二章 附则2,第1条,第2条,第3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3条,第一章,总 则,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函2000151 号文及甘肃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甘体改函字2000043 号文批准,由兰州海默仪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3、注册号为:620000000003040。公司于 2010 年 4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36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000,000 股,于 2010 年 5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LANZHOU HAIMO TECHNOLOGIES CO.,LTD.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 593 号邮政编码:730010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800 万元。公司营业期限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30 年。董事长为公司
4、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质量总监、事业部总经理、行政人力资源总监。,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12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5、为石油工业提供创新技术和服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3,。,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五),第22条,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五金交电(不含进口摄录像机)的批发零售;油田技术服务;石油化工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钻探施工(前置许可的项目除外),第三章,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14条,公司的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6、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是由窦剑文、上海共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汇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肖钦羡、陈继革、俞保平、张立刚、侯龙、王镇岗、万劲松、秦晓卫、王珂、孟钦贤、林学军、火欣、张晓红共同发起设立,各发起人均以净资产作价折股认购。公司股份总数为 128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2800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7、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二)(三)(四),公开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4,第23条,(四),第25条,第28条,第29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二)(三),减少公司注
8、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24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二)(三),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因本章程第 23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23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 23
9、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26条第27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10、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5,第30条,第31条,第32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第34条,第35条,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11、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第一节,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33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依法请求、召集、主
12、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1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6,第36条,第37条,(四),(五),第39条,第40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
14、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38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二)(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15、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16、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7,(一),(二),(三),(四),(二),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和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金和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
17、任的董事应予以罢免。”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处分决定等。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
18、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41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19、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三)(四),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8,(五),(六),(九),(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第43条,第44条,(一),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八)(十),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
20、审议批准第 42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42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21、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9,(二),(三),(六),第46条,(一),(二),(三),(四),第47条,第48条,第49条,。
2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四)(五),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45条,股东大会一般在公司住所地召开(以股东大会通知为准)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23、;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监事会
24、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10,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5、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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