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的研究与审批(2005GCP培训)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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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药物的研究与审批,宋民宪,2,我国药品审批管理的历史,年卫生部药品新产品管理的规定年国务院,药政管理条例新药审批要求年药品管理法(新药仿制药)年国务院办公厅号文件年新药审批办法,仿制药品审批办法,3,我国药品审批管理的历史,年药品管理法修订,月日执行2002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4,药品注册管理程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申报药物的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核查,对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试制的样品进行检验。,5,药品注
2、册管理程序,申请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报送有关资料和药物实样;进口药品的注册申请,应当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6,注册申请,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按照新药申请管理。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颁布正式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7,注册申请,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3、8,药品注册分类(化学药),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9,药品注册分类(化学药),(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5)新的复方制剂;(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10,药品注册分类(化学药),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
4、的制剂;,11,药品注册分类(化学药),(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12,药品注册分类(化学药),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13,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药物的临床研究,14,药学研究: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等。药理
5、毒理研究: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等。,药物的临床前研究,内 容,15,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GLP。,药物的临床前研究,内 容,16,必须具有与试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所用试验动物、试剂和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应当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药物的临床前研究,对研究机构的要求,17,使用的化学原料药及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必须具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其他情况必须经国家局批准。,药物的临床前研究,单独申请药物制剂,18,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
6、制、生产等,应当与被委托方签定合同。申报资料中的药物研究数据的真实性:申请人负责。,药物的临床前研究,委托研究,19,国家药监局和省级药监局根据需要对研究情况进行核查,要求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药物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并派员现场考察试验过程。也可以委托药品检验所或者其他药物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重复试验,20,参照国家药监局发布的技术指导原则。采用其他的评价方法和技术进行试验的,应当提交能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药物的临床前研究,技术要求,21,药物的临床试验,必须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必须执行GCP。,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药物的临床试验,22,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研究
7、。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一般不需要进行临床研究。需要进行临床研究的,化学药品可仅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中成药和生物制品,应当进行临床试验。在补充申请中,已上市生产工艺等有重大变化的,需要进行临床研究。药物的临床试验(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药物的临床试验,范 围,23,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 期。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I、II、III 期临床试验。有些情况下可仅进行II 期和III 期,或者III 期临床试验。,药物的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分期,24,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目的: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
8、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I 期临床试验,药物的临床试验,25,药物的临床试验,II 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目的: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26,药物的临床试验,III 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目的: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获得批准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27,药物的临床试验,IV 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由申请
9、人自主进行的应用研究阶段。目的: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改进给药剂量等。,28,应当根据临床研究的目的,符合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和本办法所规定的最低临床研究病例数要求。罕见病、特殊病种及其他情况,要求减少临床研究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必须经国家药监局审查批准。,药物的临床试验,受试例数,29,药物的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的受试例数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的目的和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并且不得少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罕见病、特殊病种及其他情况,要求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30
10、,在菌毒种选种阶段制备的疫苗或者其他特殊药物,无合适的动物模型且试验室无法评价其疗效的,在保证受试者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国家药监局申请临床研究。,药物的临床试验,特 例,31,确定临床研究的负责单位、主要研究者及临床研究参加单位。与选定的临床研究负责和参加单位签定临床研究合同。,药物的临床试验,实施前申请人的职责,32,提供受试者知情同意书样稿和临床试验研究者手册。完善临床研究方案,并提请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对临床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和涉及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药物的临床试验,实施前申请人的职责,33,在临床研究实施前,将临床研究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国家药监局备案,并报送有关的省级药监局。承担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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