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1税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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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辛连珠,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问题分析,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问题分析,1.开发产品的完工条件2.房地产企业核定征税问题3.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 4.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5.房地产企业的视同销售6.期间费用与税金7.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成本8.维修基金费用,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问题分析,9.配套设施成本 10.利息支出 11.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12.成本对象的归集与分配13.计税成本的主要内容14.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 15.企业预提(应付)费用,1.开发产品的完工条件,确认完工的目的是将预计的所
2、得额,转化为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因为收入是确定的,完工的目的是确认实际成本。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俗称大证),2.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如何理解正式签订?主要看实质要件,而不是形式要件。法律依据: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162001建设部令第88号2.关于审理5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号3.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法释
3、【2012】7号,3.期间费用与税金,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关于税金中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应当计入期间费用,不得计入土地成本或开发成本。税法支持:2009年31号文件二十七条 2010年国税函148号文件。,4.公共配套设施-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属于计税成本对象中的不可单独销售开发产品,作为过渡性的成本计算对象,先归集,后分配。其建造费用计入开发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需要在成本对象中进行分配。判断公共配套设施是否具有营利性的证据链:物业管理条例27-29主要解决资产的
4、物权属性的问题;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主要解决的资产交接程序问题。公共配套设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但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2008建设部令168号。,4.公共配套设施-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4.公共配套设施-3,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
5、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无偿为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提供上述开发产品的,不视同销售,其建设成本在建造成本中核算。,5.利息支出(14),企业22y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利息支出几个重要问题(24),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
6、2011年公告第34号)金融企业界定可借鉴的税法依据:国税函2009377号企业所得税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土地增值税: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利息支出几个重要文件(34),2009年国税函312号;2009年国税函777号;2008年财税字121号。统借统还确认为关联借款,符合条件的不受债资比例限制(2009年国税发2号89)各地政策:上海、河北32,统借统还利息支出的凭证管理(44),出具银行与统借人协议贷款通则第十九条;银行给统借人开具的发票复印件;统借人向成员公司签发的原始凭证分割单: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
7、一条 第二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 第四项 第二款原始凭证分割单,6.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7.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可否销售原则公共配套设施分类归集原则简化核算功能区分原则住宅与非住宅定价差异原则还迁房与商品房成本差异原则毛坯房与成品房权益区分原则自行开发与合作开发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
8、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8.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16),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11,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2、危房补偿费等。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企业缴纳土地款滞纳金问题(26),延期缴纳土地款产生的土地款滞纳金是否可以做为扣除项目成本费用,政府延期交地支付给房地产公司的补偿金是否要冲减扣除项目成本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政府延期交地支付给房地产公司的补偿金,如
9、果注明了具体的原因,属于出让金的折让行为,应当冲减土地成本。如果没有注明具体的原因,视为政府补助。,关于土地买价或出让金(36),买价是从政府以外的土地使用者购买而支付的价款;土地出让金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时所收取的土地权益,以划拨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抵押等市场行为必须补办出让手续,交纳出让金,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九条(1990国务院令55号),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46),契税的计税依据包含价外费用。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财税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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