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实业:公司章程(12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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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1,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股份发行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转让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第六节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六章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九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十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十一章第十二章,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董事会董事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监事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通知与公告通知公告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2、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附则,2,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章,总,则,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渝改委(1992)148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公司已根据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
3、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 17 号)以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 号)等文件精神,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公司于 1997 年 4 月 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2000万股,于 1997 年 4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Chongqing,International,Enterprise Investm
4、ent Co.,Ltd.,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 86 号,邮编:400020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玖仟柒佰壹拾玖万叁仟捌佰捌拾伍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5、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3,务总监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和良好服务,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通过科学管理和规范运作,使公司取得持续稳定和长远发展;努力探索、改革创新,促进行业进步和经济发展。,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及产业化;土地开,发与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物业资产经营与管理;投资管理与资产经营;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开发与服务、研究设计及管理咨询;
6、实业投资、利用外资投资、高科技开发;设备租赁、自营及代理三类商品进出口业务;建筑材料等物资(国家专营、专控、专卖商品除外)的销售等。,第三章第一节,股股份发行,份,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重庆市建设投资公司、,重庆泰华实业总公司,
7、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时间为:1992 年 12 月。发起人股份已全部转让。,第十九条,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 297,193,885 股,均为普通股。,4,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8、。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9、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5,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10、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11、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6,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12、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
13、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询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14、%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7,益的,股东可以向人
15、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的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16、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当日,向公司作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若出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启动“占用即冻结”机制。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董
17、事长做好工作。若发生资金占用情况,应依照以下程序处理:发现资金占用时,财务负责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向董事长书面报告资金占用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金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董事长根据书面报告,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安排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事宜。若控股股东无法在十五日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司法程序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依据工作进展8,情况和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及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8、及其他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并追究其赔偿责任;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情节严重者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股规定,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19、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
20、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9,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其它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1、 500 万元人民币;(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22、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10,(五)监事会
23、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通知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符合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如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其身份以该等系统以其认可的方式确认。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24、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25、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11,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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