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免税表办理手续.5.15.ppt
《海关免税表办理手续.5.15.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关免税表办理手续.5.15.ppt(1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免税表的办理,2013.5.15,大纲,一、免表相关定义二、海关法规摘要三、办理流程四、办理各类免表备案所需单据五、办理免表审批所需单据,定义,1.免表:指征免税表,其可能同时包含征税和免税或其中之一。但正常作为设备投资办理免表皆以免税为主,征税部分主要针对设备中夹带之附件或冲压模具等。2.鼓励项目确认书:指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产业在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之内,经外经贸核准,予以核准至直属地海关申办进口设备免税手续,所发的批文。该确认书注明产业政策审批条目和项目统一编号,在后继办理免表之申请表中予以注明方可以办理免表。3.设备清单:指进口免税设备清单,系企业进口免税设备的明细,由外经局审批
2、后作为免表审批之必要附件。,法规摘要-1,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同时,还需注意以下事项:一、减免税申请只能以本单位自用为目的,不得以自用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二、减免税进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在规定的监管期限内,不得转卖、出租、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等,不得擅自变更设备使用地点。如需有以上行为的,应在海关批准并办结有关手续后进行。三、减免税项目和征免税证明的延期申请应在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四、减免税申请人在备案环节录入设备清单时,企业自行归类、填报设备税号,海关不对设备归类及商品是否符合免税规定进行审核。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条款:第一
3、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海关法中有关条款: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法规摘要-2,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
4、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
5、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十)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十二)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或者有关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法规摘要-3,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有关条款第四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
6、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第四十九条 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转让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海关应当根据该货物进口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第五十五条 纳税义务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应当向海关报告。按照规定需要缴税的,应当依法缴清税款;按照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保税待遇的,应当到海关办理变更纳税义务人的手续。纳税义务人欠税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海关应当依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应缴
7、税款予以清缴。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第七十五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一)船舶、飞机:8年;(二)机动车辆:6年;(三)其他货物:5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法规摘要-4,第七十六条 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除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外,纳税义务人在补缴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方可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海关 免税 办理手续 5.15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2463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