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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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规(2022)12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服务机构):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规范管理,按照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行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往来结
2、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作为明确经济责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财务收支及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监督检查和审计的重要依据。第三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划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省级制定样式,市级或县级统一印制,乡级统一核发,村级使用。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农村经济服务机构承担,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等工作。乡(镇
3、)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会计为直接责任人,对票据填制的程序性、规范性、时效性以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负责对本组织票据进行审核和监督。第二章适用范围和内容第七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用途、收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第八条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共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开票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留存,收据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相对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记账凭证。第九条下列行为应当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暂收款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二)往来款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单位(个人)之间、内部所属单位之间、成员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涉税收入的款项。(三)其他款项。不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第三章印制、领用和发放第十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县级或市级农村经济服务机构印制,套印“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票据监制”,成品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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